王某生诉梁某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正在办理中)
主办律师:刘斌律师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某生,男,汉族,196*年12月21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路**号;
被告:梁某文,男,汉族,196*年09月07日出生,住址:广州市番禺区繁华路乐华街**二梯**房;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4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200万元为基数暂计算至起诉时,应计算至案件执行完毕时)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关系,同时也是朋友关系,被告于2015年3月份向原告提出借款200万元用于生意上资金周转,原告同意后分批将款项汇入被告指定的账户,2012年7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还款为两年。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拒绝归还分文,以上事实原告有汇款凭证及借条为证。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公正判决如请求。
此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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