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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婚姻中的“不忠”行为如何认定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5-04-20
婚姻是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最重要的基础,夫妻间恪守贞操的纯洁性不仅是传统道德,更是社会法律的要求。

  当下,“婚外情”已经成为影响夫妻感情和家庭稳定的最大杀手,从东城法院近两年受理的离婚案件来看,因夫妻一方出轨导致夫妻感情被破裂而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占到了整个离婚案件数量的一半以上,这其中绝大多数是男性出轨。出于心理或者实际利益方面的考虑,受害方、尤其是女性都会想方设法地获取背叛方“不忠”的证据,甚至不惜本钱雇佣私家侦探、调查公司去取证。对于这些背叛婚姻的“不忠”证据,法官在案件审理中会如何认定呢?

  案例1:段女士和古先生大学毕业后走入婚姻殿堂,后古先生申请赴英国留学,段女士留在国内就业。留学期间古先生曾回国探亲,但据段女士陈述:在回国的小一个月里,古先生并未回家而是住在酒店里,他与一位女同学曾某同天签证、搭同一航班回京,段女士在打听到酒店地址后曾在夜里十二点多去“捉奸”,并报了警,房门打开后,曾某确在房间内,但无衣冠不整。古先生辩称:回国未回家是因为他当时与妻子正处于冷战,并且他有重要的投资项目要谈,时间安排得很满,而当天他与曾某在只是在房间谈事情。法庭上,段女士坚持认为:能够形成一个证据链证明古先生的出轨行为,作为过错方,古先生应该少分财产并给予她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视点: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证据链的形成与采信必须严谨,要符合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段女士提供的证据只是自己的一种推测,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古先生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是过错方,段女士的诉讼主张未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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