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女,50岁,无业。被告武,男,51岁,企业在职职工。 原、被告原是夫妻,5年前协议离婚。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双方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在这份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分配:两人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的一套住房,归周所有。
转眼间,两人已经离婚5年。协议中涉及的住房,一直由周居住,可是房子房产证上登记的是武的名字。其间,周曾多次找到武要求过户房产,武总是以种种理由拒绝。为此,周将前夫武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协助办理过户。开庭时,武未出庭应诉,未提交答辩意见。
案件十分简单,但在确定案件性质及案由时出现了分歧。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理由是:原被告双方已经离婚,夫妻关系已经消失。以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作为案由,容易使人产生误解。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该案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因为,原被告在婚姻登记机关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夫妻关系尚未消灭,双方对财产分割的约定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
最终,案件被确定为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法官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于是,法院判决武在判决生效10日内,到房产登记管理机关协助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