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用工过程中,经常有企业,尤其是生产型企业,招聘的外地劳动者不愿意在新入职的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外地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一般涉及地域、工资等因素;而且,外地户籍劳动者的流动性较大,企业办理用工手续及投保手续较繁琐,时常会面临刚办理完毕投保手续,员工即离职的情形。
为了最大限度保障企业的利益,无奈之下,很多企业要求员工出具一份类似于同意不缴纳社保的承诺书来避免争议。其实,这样的承诺书,除了对于不太了解劳动法的劳动者产生一定的心理约束力外,实际上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因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每一位劳动者都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参加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及企业是无权放弃的。
那么,企业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风险究竟有哪些呢?
1.企业面临为员工补交社会保险及缴纳滞纳金的法律风险;
2.企业面临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风险;
3.如果企业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员工医疗、工伤或养老保险等方面的损失,企业面临对员工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法律风险。
面对以上法律风险,企业应如何应对呢?
1.设置明确的试用期录用条件限制
对于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企业可以在录用条件中规定“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企业办理社会保险需要的材料”等作为企业试用期录用的条件。
2.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已经过了试用期的不愿意缴纳社保的员工,企业一般是不能直接以员工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最好的方法是企业与员工进行协商,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