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对于若罪名成立面临重判甚至极刑而又证据不足或程序违法的重案,一般应作对抗性的无罪辩护。
首先,对于控方指控的犯罪情节严重,一旦罪名成立则面临重刑或者死刑的案件,作罪轻辩护争取“从轻”量刑无疑是“人为刀俎我为鱼”,而且即使“从轻”处罚,从轻后的量刑对当事人而言也可能是“不可承受之重”。面临如此局面,辩护律师如果发现控方的证据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或者办案过程中有严重的程序违法,“用证据和法律说话”反而能给控审方带来巨大的压力,最终作出的判决可能会比“认罪”的辩护效果更佳。
其次,从证据不足或者程序严重违法的角度进行辩护,对职业操守欠佳的法官是一种压力,因为要“重判”必须要回应和说理,但其力不能逮;对于职业操守良好的法官是一种解脱,因为要“轻判”必须要有台阶下,有合理合法的论据。辩护律师以证据和法律为依据的“无罪辩”就能够无形中实现比“认罪”更好的辩护效果。
最后,虽然一个案件会经过侦查、预审、法制、逮捕、起诉、刑庭六大部门十数人的审查,但由于现有司法体制仍然有强烈的有罪推定、忽略无罪证据的思维仍然严重,“绩效考核”的压力仍然存在,加上司法人员法律素养参差不齐,辩护律师必须坚持从证据角度出发,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在应当作无罪辩护的情况下必须坚定地作无罪辩护,这也是刑事辩护律师推进中国法治建设的责任和方式。
第二,律师都不会过多相信被告人陈述和辩解,但其会忠于表现为证据的“事实”、法律作有利于维护被告人权益的辩护。
律师的角色是独立行使辩护权的辩护人,这就意味着律师一方面需要从当事人的陈述中寻找有利于当事人的信息、线索,另一方面又会在现有的证据材料中检验当事人陈述的可靠性,寻找有利于当事人的细节,甄别不利于当事人、不符合当事人陈述的证据材料,最终运用“证据”来作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如果一个辩护律师不能将角色定位为“独立”的辩护人,则难以成为一个合格的辩护律师。
第三,运用一切合法、合理手段帮助被告人实现权益最大化是律师的天职。在当下,围绕律师的天职,依法依理给办案机关甚至其上级添些“麻烦”也是必要的,常收到利于维护被告人权益的效果。
对公权力而言,律师本来就不应当是一个“配合者”,而且法治的进步正是需要律师扮演一个“搅局者”。公权力永远不会“自我约束”,只有在律师带来的各种“麻烦”中才会有所收敛,从而促进中国刑事案件办理的规范化。
第四,对于一些政治性强的案件,立足于案件事实而又跳出来,高屋建瓴地作法治辩、政治辩,利于维护被告人权益,也是法治使然。
在中国目前的“顶层重构”、“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对于有典型政治性的案件如果不能兼顾案件事实和政治改革发展,则不配担当此类案件的辩护人,没有承担起时代赋予中国刑辩律师的社会责任。
第五,辩护应主要立足于证据事实和法律具体规定,少点给法官上法理课,除非找不到法条依据或者在法理上有“重大疑难”。即使大谈法理,也只适合庭外的书面沟通。
对法官而言,最有利于他们审判工作的是能很好地写进判决书里面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他们更希望控辩双方在庭审时帮助他“写”判决书。刑法理论对法官而言往往是“庭后学习”的内容,无须在紧张的工作庭审时间里由辩护律师“授课”。辩护律师作辩护是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以法理为武器。
第六,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程序辩、证据辩、法律适用辩和综合辩。除非个别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但在实体法律适用上争议大的案件,否则不要作单纯的离开证据和程序的实体辩(犯罪构成要件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