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发表于《南方日报》2010年10月26日02版评论)
在权力制约难言健全的制度环境下,绝对强势的行政权力选择了“正本清源”,以真正代言人的形象,为民众发出声音。尤为难得的是,所提起的诉讼还是公益诉讼,等于与原有的利益链条进行了切割。
■新隆中对·法的精神
10月9日,信宜市人民政府正式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信宜市宝源矿业有限公司、信宜紫金矿业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950万元,而超出1950万元的损失待全部核定后另行增加诉讼请求。此举无疑把紫金矿业再次推进“环境门”。
此次诉讼主要是9月21日位于信宜的银岩锡矿高旗岭尾矿库在洪灾中溃坝,且溃坝造成该市钱排镇多名人员死亡失踪,楼房倒塌,靠库坝最近距离的达垌村几乎被溃坝洪水泥石流夷为平地,直接经济损失超过9.5亿元。而今年7月紫金矿业所属两个矿泄漏导致严重污染环境,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还就此开出了高达956万元的行政罚单。这一罚单看似“天价”,实则对于像紫金矿业这样的上市公司来说远远不到伤筋动骨的境地。据紫金矿业2009年报显示,当年公司销售收入209.56亿元,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高达35.41亿元。956万元,不过是其利润的0.27%。
作为地方的纳税大户,身家“300亿”的紫金矿业在面对地方政府的时候往往像是抓住了免死金牌。在地方财政收入这一重要的政绩指标面前,地方政府往往不敢因为环保这点“小事”去轻易得罪自己的“财神”,这也是多个污染事件到最后不了了之的原因之一。此外,按照一般官员的“大局思维”,出现类似的环境事件,官员首先想到的就是“和谐稳定”,软硬兼施,帮助污染企业息事宁人。即便是民众的诉讼被法院受理,在大型企业庞大的公关能力下,高昂的费用和漫长的时间对于当事人来说也是一种折磨。环境诉讼门槛如此之高,导致紫金矿业们逐渐对环境恶性事件“免疫”。
5月份,紫金矿业在国家环保部公布的《通报批评公司及其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环保问题》中成为11家被通报的上市公司之一,且旗下多达7家企业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环保问题。“9·21”溃坝之后,据环保部门调查,发生溃坝的矿山下游为钱排河,经30公里左右汇入黄华河。截至到9月27日,黄华河流域死亡的鱼已经累计达9.4万公斤,虽然目前死亡原因尚未查明,但是,短时间内鱼类大量死亡的现象,很难让人不联想到尾矿库溃坝泄漏物质可能引发的巨大污染。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5条与第66条的规定,紫金矿业作为污染者,无论是否有过错,只要其无法证明此次溃坝泄漏与黄华河鱼类的大量死亡没有因果联系,便难辞其咎,可能涉及的损害赔偿也就不仅仅局限于现时的1950万。不过,由于此次溃坝也与台风侵袭有直接的关系,如果完全是因不可抗力而造成溃坝泄漏,而污染事件又是在紫金矿业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后仍不能避免的,依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紫金矿业也有可能“幸免于难”。
尽管案件真相仍未“水落石出”,是天灾还是人祸,目前也难下定论,但生命瞬间湮灭、房屋顷刻坍塌的悲惨景象却让人久久无法自拔。此时,信宜市政府选择法律途径,是一种出乎意料且又最为理智的方式。在权力制约难言健全的制度环境下,绝对强势的行政权力选择了“正本清源”,以真正代言人的形象,为民众发出声音。尤为难得的是,所提起的诉讼还是公益诉讼,等于与原有的利益链条进行了切割。须知,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诉权、诉讼模式、诉讼费用等均无法律规定,各地法院一年甚至几年下来都没审理过相关案件。制度上的缺失导致了公益诉讼在中国一直是一大空白。此前虽有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也有政府部门支持受环境污染损害的单位与个人起诉的案件,但以一级政府名义起诉污染企业的案件,可谓绝无仅有。诉诸司法,以中立的司法寻求解决纠纷的方式,这是普通人权益受侵的惯常作法。如今,原本高高在上的行政机关,为了民众利益与企业对坐,不仅是向法治的跨越,也是对民本的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