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首届“校园伤害案件处理暨预防机制构建论坛”。广州市政法委、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律协有关负责人,以及部分高校、中小学、幼儿园代表参加。
据广州中院介绍,广州市共有近300万学生,而近年来,各类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率在广州乃至全国范围内均呈明显上升趋势,调查显示,我国学生伤害事故的比例约为5.5%。
●南方日报记者 刘冠南 实习生 姚凯丽 通讯员 杨晓梅 郭学敬 马英
超六成事故源自同学打闹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广州市教育局的“校园伤害事故”课题调研组认为:引起校园伤害的原因具有多样性。除了学生自我保护意识较弱,对危险的警觉性不够的主观原因外,有一些外在原因需要警惕。诸如:学校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管理制度混乱,食品未符合卫生标准,学生有特异体质等。
据课题组调研,近年来校园伤害事故有增多趋势,但提起诉讼案件比例较低,提起诉讼案件的比率约为8‰。从事发原因看,主要有学生之间嬉戏打闹(约占65%)、学校设施缺陷(约占18%)、安全教育不到位(约占10%)等;从事发时间看,主要发生在学生课间活动期间(约占49%)、上体育课中(约占19%)。事故发生后及时送医务室或医院的,约占70%,未及时通知家长或及时送医院的,约占21%。
调研报告指出,校园伤害事故案件处理难度大,“案结事不了”的情况大量存在。当前在校学生独生子女较多,父母往往存在对自己子女宽,对别人孩子严的心态,对事故发生在心理上难以接受,无法接受自己孩子承担责任。家长有时并不相信法律与法院,对简单案件反复申诉,甚至出现法院终审判决后再找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闹访的情形。
四种情形校方须担责
广州中院结合审判实际调研认为,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的过错是事故原因之一。
教育部2014年6月在官网上公布了《关于对部分省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督导检查情况的通报》及35所存在安全防范问题的中小学幼儿园名单,其中广州市就涉及3所学校。
对于校医的配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有的学校也达不到规定。
案例显示,2014年,广州某技工学校救生艇实训场地内,一艘悬吊在半空中的救生艇,突然发生钢缆断裂下坠事故,导致下方20多名男生中多人被砸中,其中一人死亡5人重伤。
广州中院调研认为,学校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学校提供的校舍、场地、设备、物品等不符合标准导致学生受到伤害应承责,承责比例取决于学校的过错程度。
二、十岁以下学生的校园伤害案,学校应尽更多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承担推定过错责任。
三、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履行教学、管理义务时行为方法不当造成或引发的学生伤害,如体罚、殴打、辱骂学生、批评方法不当等。
四、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或处置不当,应负全责。
另有几种情形,学校尽到了义务可免予追究过错责任。诸如,学生课后活动受伤,学校履行及时救助和通知义务,则学校无责;学生有特定的疾病、异常的心理状态或特异体质,学校不知道或难以知道,在体育运动中受到伤害,属于意外事件,不应追究学校责任。
各界关注校园安全
广州市教育局督导主任:
“老师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保护学生”
“广州市白云区刚刚发生了一名学生家长冲进幼儿园捅伤幼童的案件,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广州市政法委综治办副主任程秀忠认为,校园伤害处理到法院已经是末端了,校园伤害事故要以预防为先,加强安保力量。
程秀忠表示,广州萝岗区的校园安保做得比较好,由区政府拨款,聘请专业保安公司进行校园安保,而广州有的区是由物业公司聘请有资质的人员进行安保,建议探讨其中的优劣对比,予以改善。
广州市教育局督导主任、党委委员华山鹰在论坛上介绍,广州市教育主管部门要求学校老师在发生意外情况时,有责任和义务确保学生的安全。华山鹰介绍,对学校安全的责任,教育部也有明确法律规定,规定老师有责任、有义务要确保教育教学当中学生的安全。
广州市人大代表、天河区龙口西小学校长尚国银表示,如今在校园外,有要求警方加大巡逻和保护的各种制度。但是对于学校内部来说,还是有所欠缺。在广州市两会上,他提出增加中小学保卫干部专职编制的意见。广州市教育局给了口头答复,但可能牵涉省编办等部门的具体工作,目前还没有下文。
广州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刘平伦表示,由于编制问题,校园门岗的安保人员多为临时聘用制,工资待遇不高,对青壮年安保人员没有吸引力,对于增设专职“保卫干部”编制的议题,还需要各部门协助推动。
广州中院:
预防和减少校园伤害事故须完善法规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校园伤害事故的司法实践状况显示,2013年至2014年5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二审的校园伤害案件共15件,其中判决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件,承担主要责任3件,承担次要责任4件,不承担责任4件,调解或撤诉2件。
调研结果显示,有以下预防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完善校园伤害事故相关立法,建议制定《校园安全法》。
其次,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其中包括:仅以行为能力作为确认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的唯一标准不科学;对学生自发组织参加体育锻炼活动造成的伤害事故,原则上不应由学校承担法律责任;增设“未成年学生在校伤害他人的,学校承担过错责任”之规定;将投保学校责任险确定为学校的法定义务;构建学生责任能力多级制度;明确公平责任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地位及适用条件;修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删除与《侵权责任法》有明显冲突的部分;立法明确特殊管理学校及特殊教育机构的责任承担机制。
第三,进一步改善校园安全基础设施和教育教学设施,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
第四,加强法制教育与宣传,树立生命与安全至上的观念。开展好老师、学生安全教育。
第五,学校应当实行学生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建立学生健康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