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区某煊,男,汉族,1947年5月00日出生,住广州市黄埔区双岗南通里00号
被告: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住所地:广州市中山二路58号;
法定代表人:王深明;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损失2173.23元;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19489元;
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10937.18元;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合计:232599.41元
事实与理由
2011年1月23日晚上,患者张某萍(原告的母亲)感觉胸痛,原告及家人将其送到黄埔红山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因操作心电仪器的医生已下班,值班医生只能诊断为非心绞痛即胃痛,并建议尽快转至上一级医院检查,此时为21点30分。
21点40分,原告及张某萍到达被告下属的黄埔院区急诊室,护士给张某萍照心电图,有几个吸盘吸不紧掉下来,经原告提醒后护士说不影响。照完心电图后未发现心脏有问题,医生诊断为胃炎,并开了胃药。原告将张瑞萍接回家。当晚张瑞萍吃完药后症状未减轻。
2011年1月24日上午,张某萍起床后仍觉得身体不适,又到被告下属的黄埔院区的急诊室就诊,经检查医生诊断为胃炎,为其吊消炎药水。并进行全身检查并未发现异常。下午回到家心脏部位疼痛更为明显,并发生呕吐现象,于是急至被告下属的黄埔院区处,医生检查后才诊断其为心肌梗塞,并马上下达病危通知书。张瑞萍于1月25日凌晨去世。
被告由于工作疏忽,张瑞萍在发生心绞痛后两次就医都未能正确诊断为心肌梗塞,而误诊为胃炎,耽误了最佳治疗时间,并最终导致张瑞萍含憾而终。事后被告隐匿2011年1月23日心电图检验报告、用药清单、检验报告等,原告认为被告的诊断行为属于医疗过错行为,因此需支付原告医疗费2173.23元、死亡赔偿金23897.80元×5年=119489元、精神损失费18489.53×6年=110937.18元、丧葬费40775元/年÷12个月×6个月=20387.5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公正判决如请求。
此致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