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某君,男,汉族,1979年00月00日出生,住址:广州市萝岗区宝盈大道0号;
原告:夏某君,女,汉族,1900年00月00日出生,住址: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人民南路0号;
被告:汪某云,男,汉族,1970年00月0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增城市荔城街高贤里00号;
被告:苏某丽,女,汉族,1980年00月00日出生,住址:广州市增城新塘镇花园东路0新世界花园嘉华苑000座00房;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定金20000元、赎契费100000元及利息17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算至起诉时);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中介服务费18000元、律师费14000元、按揭服务费8500元、登记手续费646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90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合计:252846元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13年9月6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增城市新塘镇花园东路新塘新世界花园嘉华苑00座00室房产,建筑面积为99.35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90.60平方米,房款总额为900000元,首期楼款300000元(含定金20000元),该合同约定下列情形为违约“卖方隐瞒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不准确等情形,从而导致本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卖方在买及相关部门发出履行本协议的通知后的3天内仍不履行合同条款的”;“卖方有前述违约行为的除退还买房已付款项外,还需按物业成交价的10%给买方作为违约金”,同时前述合同还约定违约方需承担中介费、咨询费、律师费等,原告签定后于2013年9月6日支付被告定金20000元并支付了中介费18000、按揭服务费8500元;原告亦于2014年1月17日出具收据收取原告款项100000元证明原告代被告赎契,因被告原因导致交易过分延迟,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3月10日签定了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承诺本次交易于2014年4月30日前办理完成,但是由于被告房产被法院查封导致原告的交易无法完成,被告也拒绝配合原告办理交易手续,原告多次通知被告配合办理被告均置之不理。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公正判决如请求。
此致
广州市增城市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