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接受本案被告人蒋某平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郑有翠公前后不一互相矛盾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一)郑有翠2013年4月18日供述:对看风、放水不清楚,胡德生没有赌在睡觉;2013年4月28日供述确称,赌场是蒋某平开设并负责看风,对讲机是蒋某平带来的,是否开机不清楚,对分工却供述为胡德生扫地、郑有翠端茶。2013年6月21日供述赌场第一次开,蒋某平打电话给胡德生联系赌博,胡德生2013年4月18日1时开始睡觉,对讲机是何光良带来的。可见其证据前后矛盾,证据的可信度极低。胡德生的供述均表示自己在睡觉,这点与郑有翠表述一致。
(二)庭审中郑有翠、胡德生均表述对赌博现场人数不超过20人,对讲机是否蒋某平用于放风均不清楚。
二、蒋某平供述前后一致,且与其妻子何光良的供述一致。
2013年4月18日、19,6月21日供述赌博地点胡德生夫妻租住的致和里二巷6号一楼,均表述不清楚赌博现场、其赌博时间在租住致和里二巷4号看电影休息,供述没有参与赌博;对赌博现场的赌资、赌博人数、对讲机、扑克牌不清楚。且与其妻子何光良的供述一致。
三、本案的所有证据均不能证明蒋某平在涉案的赌博中负责看风,没有获取利益,更不可能是主犯,不应作为第一被告。
1、根据被告人本人及其他被告人供述,涉案的赌博地点在致和里二巷6号一楼,被告人被抓获的时间和地点均在致和里二巷4号,与案发地点不一致。
2、根据被告人供述和现场照片,被告人蒋某平2013年4月18日案发时间在家看电影并照看女儿,而不在案发现场。
3、公诉机关指控所用的证据之一“对讲机”只有一台,无第二台对讲机,被告人和证人供述均不清楚对讲机的用途,无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用过对讲机进行放风。
4、蒋某平本人及证人均没有看见蒋某平用过对讲机对赌博现场进行通风报信。
5、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现场的证据,均可以证明被告人蒋某平不在案发现场。
6、被告人蒋某平不在案发现场,没有获取任何利益,没参与赌博,更不可能是主犯。
四、蒋某平有正当职业,属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轻。
从事装修工作,非无业人员,蒋某平无任何犯罪记录,属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
辩护人认为本案存在以下疑点:
三、本案聚赌人数仅16人,没有达到赌博罪司法解释规定的聚赌人数需20人以上,且蒋某平没有组织或参与长期赌博。
1、公诉人认为本案聚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事实上本案所有案发时,包括被告人在内的所有在场人员仅16人。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本案所有证据仅能证明2013年4月18日当晚所发生的事实,均不能证明被告人有长期聚众赌博,累计赌博人数20人以上。且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2013年4月上旬开始聚众赌博除了郑有翠的供述外外,没有任何书证和物证予以证明。
3、从主体上看,本案中参赌人员多是亲朋好友间进行,属于群众性娱乐。
4、从参与赌博的动机和目的,本案所有被告人并不是为了营利,而仅仅是为了消遣娱乐、打发无聊等,不具有获取钱财的目的。
据了解,蒋某平家庭经济困难,全家仅靠其一人微薄的收入养家,目前两个大女儿年龄较小,且均在学校读书,父亲患重病,处于现处于极高危时期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对蒋某平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处拘役5个月,并适用缓刑。
上述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依法采信。
辩护人: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
刘斌律师
201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