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简米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住址:??????502房(本住所限写字楼功能)。
法定代表人王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斌,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秦红华,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成都精雕火狐广告有限公司。,住址:??????附2号。
法定代表人武琴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卿春建。一般授权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精雕广告有限公司。,住址:??????8幢1楼。
法定代表人伍迎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开剑,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简米品牌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精雕火狐广告有限公司、成都精雕广告有限公司着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简米品牌有限公司以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成都精雕火狐广告有限公司、成都精雕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简米品牌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简米品牌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精雕火狐广告有限公司、成都精雕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0元,由原告广州简米品牌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广州简米品牌有限公司已预交)。
审判长:张媛媛人民陪审员:谢旻荻二0一四年八月廿七日书记员:狄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