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法律文书公证认证手续如何办理?
自1981年起,我国就开始对涉及香港公证实施委托人公证制度,所谓委托公证,是指具备一定条件的香港律师,接受司法部的委托,应当事人的申请,对发生在香港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合法性、真实性予以证明。
国家司法部会适时对指定的香港公证律师名单予以公布。
办理完公证手续后,需要将经过公正的法律文书送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只有经过该机构加盖转递章才能在国内法院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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