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分段计算方法、计算公式?
一、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二、经济补偿金计算公式如下:
经济补偿=工作年限 * 月平均工资(基数)
三、工作年限分段计算
(一)《劳动合同法》施行前
1、起算点: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补偿金年限不超过12个月的法定情形:(一)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二)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二)《劳动合同法》施行后
1、起算点: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补偿金年限不超过12个月的法定情形: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广东省的特别规定:
1、起算点:广东省除未购买社保及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外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开始计算经济补偿金外,其他经济补偿金计算不分段。
2、年限封顶限制: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及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补偿金年限不超过12个月
四、经济补偿“月平均工资”的确定
(一)《劳动合同法》施行前
1、一般情况:指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2、特殊情况:因下列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二)《劳动合同法》施行后
1、一般情况: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特殊情况:(1)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3、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一般情况下按照上述规定处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区的计算方法可能有差异,需要参考各地方的具体政策规定。
广东省的特别规定:
1、广东省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即平均工资)不再分段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非因协商一致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不受最多不超过12年的限制。
广东省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年6月21日)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为界分段计算。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基数按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
第三十二条劳动关系建立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按《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工作年限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
(二)按《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均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及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过12年。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非因协商一致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不受最多不超过12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