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聚焦】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车辆所挂靠的单位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主要存在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
1.车辆挂靠单位应当与实际车主承担完全连带的民事赔偿责任。
2.车辆挂靠单位承担补充民事赔偿责任。
3.车辆挂靠单位究竟承担何种责任,应当依据车辆与被挂靠单位挂靠关系紧密程度的不同而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分别是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或者有限连带责任——在挂靠管理费收益限额内的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21日19时,在广州市××区××镇,王某驾驶皖K×××××货车碰撞行人何某,造成何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何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何某到广州市××区××医院住院33天,出院诊断为:1、右踝关节骨折(三踝);2、高血压病、2级、中危。该院出具疾病证明书建议:住院期间需要陪护,暂建议休息3个月,定期门诊复查,骨折愈合前避免右下肢负重活动,并根据骨折愈合情况适当右下肢功能锻炼,不适随诊。何某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12045.6元,其中王某垫付7000元。2016年6月2日,广东××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何某右踝关节骨折(三踝),右踝关节活动功能受限,经计算右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73.8%,评定为十级伤残。
【裁判结果】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结论科学合理,且经双方签名确认,加之庭审中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并据此确定由王某对何某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王某陈述其为皖K×××××货车实际车主,该车挂靠在××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现何某主张王某、××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威法评析】 威法小编同意上述“争议聚焦”中的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车辆挂靠的所存在的责任分配问题是控制交通事故风险的一个重要导向。有人从单纯的利益平衡角度考虑,会认为第三种最符合事故发生后车辆车主和车辆挂靠单位的之间法律责任分配,但是却忽略掉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这样做是否有利于控制事故风险?小编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如果根据车辆与挂靠单位挂靠关系的紧密程度来对事故发生后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予以分配,并不会降低发生事故的风险,相反,车辆挂靠单位往往会为了降低交通事故带来的运营成本,而忽视对事故车辆进行必要的监管和考核,从而导致交通事故频发。
所以,小编支持第一种观点,要求车辆挂靠单位应当与实际车主承担完全连带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只要存在挂靠关系,挂靠单位就必须对肇事车辆事故责任承担连带民事责任。这样做不仅有利于强化对挂靠车辆的运营监管和考核。而且对提高车主车辆运营职业性、专业性,保障被害人事故发生后权利救济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