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居委成员违法处理行政事务,一样能构成渎职罪!
| 发布人:威法小编 发布时间:2017-03-30 | | 随着我国城镇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逐步深入推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政府管理社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实践中,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2004年1月至2006年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利用担任**镇推进镇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的职务便利,被告人林某、李某利用受**镇人民政府委托分别担任**村镇保工作负责人、经办人的职务便利,在从事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负责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采用虚增被征用土地面积等方法徇私舞弊,共同或者单独将**村114名不符合镇保条件的人员纳入镇保范围,致使**镇人民政府为上述人员缴纳镇保费用共计人民币600余万元、**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为上述人员实际发放镇保资金共计人民币178万余元,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被告人陈某共同及单独将71名不符合镇保条件人员纳入镇保范围,致使镇政府缴纳镇保费用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市社保中心实际发放镇保资金共计人民币114万余元;被告人林某共同及单独将79名不符合镇保条件人员纳入镇保范围,致使镇政府缴纳镇保费用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市社保中心实际发放镇保资金共计人民币124万余元;被告人李某共同及单独将60名不符合镇保条件人员纳入镇保范围,致使镇政府缴纳镇保费用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市社保中心实际发放镇保资金共计人民币95万余元。 2008年4月15日,陈某、林某、李某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由**市**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陈某于4月15日被刑事拘留,4月29日被逮捕,林某、李某于4月15日被取保候审,6月27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2008年7月28日,**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林某、李某犯滥用职权罪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8年12月15日,**市**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告人林某、李某作为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负责或经办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工作过程中,故意违反有关规定,共同或单独擅自将不符合镇保条件的人员纳入镇保范围,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滥用职权罪,且有徇个人私情、私利的徇私舞弊情节。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批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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