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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夫妻“忠诚协议、保证书”效力论证


发布人:李家铉   发布时间:2017-04-17

    从多年前夫妻之间就出现了各种形式的“忠诚协议书、保证书”,内容大体为:一方出轨或者有暴力行为,另一方支付多少财产或离婚时净身出户。针对这样的协议,全国法院判决不统一,但总体还是倾向于此种协议无效,但有些法院仍会将涉及财产额不是太大的认定为有效,想必法院的出发点也是为了维护双方利益的平衡,但是又岂能以金额大小来判定有效无效。至于恋爱关系、同居关系之间的“忠诚协议书、保证书”是纯碎道德上的约束,不受法律调整,在此就不在多说,现针对夫妻关系之间的这些协议从如下几个方面谈谈:


一、关于夫妻财产问题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只规定了夫妻之间财产约定制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两种形式。


    所谓财产约定制,指夫妻之间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种财产约定制是比较具体的,应具有对财产的具体说明,“忠诚协议、保证书”则很抽象、模糊,且具有附加条件,显然不是对夫妻财产的一种约定。从法条文理解释上看,财产约定制只有“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四种,不包括全部财产归一方所有,那么“净身出户”率先就违反了这一规定。

“忠诚协议、保证书”的签订往往是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这些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婚姻关系的维持和存续,显然也不是离婚分割协议。所以,忠诚协议、保证书无论是从内容性质还是形式要件均不是上述两种。


二、“忠诚协议书、保证书”似乎符合合同法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实不然。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关系,具有人身关系性,包含着感情因素在其中,不同于做买卖,不能用商业模式来衡量,夫妻关系是建立在爱和信任基础上的成立的一种关系。“忠诚协议书、保证书”一方在签订的时候往往投入一定感情,基于夫妻之间婚姻关系持续稳定或者和好如初的目的,具有妥协性。而合同法调整的是商业模式上往来,所以并非商业模式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约定的“不得出轨、不能家暴”也不是一种商业对价。


三、对于一方出轨、与他人同居或者有家庭暴力行为,在法律上已经具有了救济手段。


    虽然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互负忠实的义务,但这种义务只是一种提倡、倡导性的义务。一方出轨、与他人同居或者有家庭暴力行为,另一方可以作为感情破裂的因素,提出离婚。法律也规定,一方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在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严重的还可以构成重婚罪和故意伤害罪。《反家暴法》也即将出台。

出轨、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与一个人的品行、性情、道德素养、对配偶的满意程度等具有直接关系。针对这些因素和基于感情、家庭稳定等签订的协议,严格意义上讲是一种道德上的约束,没有商业对价,不得直接适用于合同法上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有效,否则将成为一部分人滥用的工具,如威胁、要挟、胁迫、引诱等等,不仅不利于家庭、社会的稳定,反而破坏了以爱和信任为基础的婚姻,从而变得商业化,破坏了长久持续的婚姻家庭模式。


    综上所述: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保证书”,倘若实质内容不具有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形式应当不受法律保护,只是道德上的一种约定,道德上的约束在没有法律明文确定的时候,是不可以上升到法律的高度。遇人不淑是一种道德上的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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