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华兰海商业秘密保护案 - 刑事案例 - 经典案例 - 上海一曼律师事务所
 繁体中文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广州律师咨询网
法律咨询知名律师领先业务经典案例新闻追踪我的博客
网站首页律师风采领先业务经典案例冤案专题刑事辩护劳动争议房产建筑婚姻继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行政诉讼医疗事故知识产权民商合同
国际业务法律顾问新闻视频办案感悟专家指引媒体公关政府公关广州律师论坛实战文书新法速递收费标准政法视窗名律聚焦招聘精英
用户名: 密码:   免费注册   忘记密码
广州律师  广州刑事律师  
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咨询网 > 经典案例 > 刑事案例 > 东莞华兰海商业秘密保护案

东莞华兰海商业秘密保护案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5-04-03

东莞市华兰海电子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研发、制造和销售应变计、测力称重传感器、便携式轮轴称重系统、压力传感器等电子衡器类产品的知名企业。公司自成立以来就建设了强大的研发团队,经过多年的发展获得了多项专利。其所拥有的BX101E3图纸技术是应用于无线便携式动态称重系统的一项核心技术。东莞华兰海公司是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的公司,东莞华兰海公司已经具有多年的历史,是声名远扬的称重计量传感器设备的先驱者。


律师是东莞华兰海公司特聘的常年法律顾问。

 

2009年底公司出现极不正常的客户流失和业务下降,和传闻原公司骨干人员另立门户进行同业竞争。东莞华兰海公司将这一情况知会法律顾问,律师了解情况和分析后,提出这一事件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在法律上“商业秘密”又涵盖了公司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即: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又属于“知识产权”领域,法律对“知识产权”保护极其复杂和严谨。因此,提出此事件应从长计议,不要打草惊蛇,暗中收集调查证据。后历经半年的时间,事件慢慢浮出水面。

 

曹某某,男,其原为东莞市华兰海电子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于2003年5月入职,并于2008年8月离职。

 

我们把情况摸得差不多的时候,2010年5月初到公司的产品外协加工厂—广州某公司查看公司委托加工的产品部件时,发现了公司的BX101E3无线产品(BX101E3W)的所有技术图纸复印件。广州某公司声称这些图纸是曹某某提供并委托其加工的产品。

 

律师在此期间将东莞华兰海公司的技术资料和产品,分别进行了“商业秘密”司法鉴定和公司经济损失司法鉴定。

 

随后,我们以涉案产品全国仅有东莞华兰海公司一家具有专有技术和专利生产该类产品,而且自2008年8月曹某某离职开始公司后业务受到冲击,具体体现为客户要求公司降低产品售价及业务量流失。公司发现曹某某涉嫌非法获取了技术资料并使用该类技术生产相同品种产品,对公司经济利益产生侵害。及广东省专利信息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对东莞市华兰海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BX101系列便携式汽车轮轴称重台图纸所记载的技术信息是否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委托人提交鉴定的鉴定材料4中用于生产制造BX101系列便携式汽车轮轴称重台产品的19页机械图纸所表达的技术信息以及技术信息的组合,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综以上理由,我们采取“弃民追刑”的方案,向东莞市公安局报案,东莞市公安局经侦查后以曹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拘留。

 

至此,本案圆满结束,依法维护了东莞华兰海公司的知识产权。

阅读(631) | 字号: | 打印本页 | 关闭

上一篇文章:雷某明开设赌场罪一案罪轻辩护成功   
下一篇文章: 广州广开注册资本不实案
 
 相关文章 
2015-04-03
 
 相关评论
已有1人评论  
 昵称:张先生  发表日期:2015-04-27
刘律师这个案件办得不错。
 昵称:小潘  发表日期:2015-04-04
东莞华兰海商业秘密保护案东莞华兰海商业秘密保护案东莞华兰海商业秘密保护案东莞华兰海商业秘密保护案东莞华兰海商业秘密保护案
 我要评论
标题:
昵称:
内容:
认证码:
 
以下网友评论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广州律师咨询网的观点或立场。
  业务动态
  今日头条
  媒体公关
  新闻追踪
 律师网友情链接 友情链接 为提高效率,请在您的网站上先做好本站的链接,再提交友链申请。友链联系QQ:1198140577[申请友情链接] 
广州骏域网络 |  广州专业律师网 |  北大法律信息网 |  中国律师网 |  中国律师网 | 
返回首页 | 关于我们 | 收费标准 | 网站声明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 网友感言 | 网站地图
法律咨询邮箱:newbeam@163.com  预约电话:159 8914 9377 (紧急并在我们特长内业务可直接打此手机预约到律师楼面谈)
上海一曼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19号中誉广场1103室 邮政编码:510700
Copyright ? 2015上海一曼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粤ICP备16122672号-3  

电脑版 | 手机版

x添加刘律师微信

扫描添加律师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