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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明开设赌场罪一案罪轻辩护成功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5-04-04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雷某明的委托,指派刘斌律师担任其涉嫌开设赌场罪的辩护人。通过查阅了案件的有关材料,多次向被告人雷某明详细了解案情以及参加庭审,现结合本案案件事实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明构成开设赌场罪罪名无异议。                                                           

其次,在量刑方面,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雷某明具有以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雷某明放高利贷次数较少,数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有别于其他专门开设赌场罪的情节。
    根据起诉书指控和本案的证据涉案的赌场开设时间为2013年10月到11月,其持续时间不长。而且在上述期间被告人雷某明共参与放高利贷2次时间跨度不超过15天,其参与的次数从周广英的供述中可以印证,而且其放高利贷的数额约为2万元获利约为600元。结合本案证据,被告人的放高利贷的行为同案人周广英当庭供述没有做任何记录其也不知道雷某明放高利贷的数额。根据被告人雷某明当庭供述其放高利贷的钱均是自己的钱,未通过其他非法方式获得利益,未对其他个人或社会造成较大影响,故被告人雷某明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2、被告人雷某明在开设的赌场中所起的作用很小,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从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人雷某明只是偶尔在赌场放高利贷由赌场老板贴息,并非赌场经营直接参与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很小。而且被告人雷某明从未参与赌场的赌博活动,对赌场的运作模式毫不知情。因此,被告人雷某明在该共同犯罪中只是起到辅助的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其参与放数行为,目的只是从中获得劳动报酬,主观上其更直接的是希望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固定的报酬。对于赌场是否营利,与被告人雷某明没有关系,其也没有追求的态度,主观上恶性很小。
    3、被告人雷某明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且自愿认罪,有强烈的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应从轻处罚。

虽然雷某明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没有如实供述犯罪罪行,在本案的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雷某明就对于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供述前后一致。被告人雷某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回答公诉机关和审判长的提问,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雷某明酌情从轻处罚。

4、被告人雷某明系系偶犯、初犯,没有前科,一贯表现良好。   

被告人雷某明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本案之初根本就不知道触犯了法律。根据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显示其此次涉案系初犯、偶犯,此前没有前科劣迹。根据其认罪态度能证明其是可改过自新做人。

5、被告人雷某明家庭家庭贫困,父亲早已去世,有一年幼的儿子,其归案后家里有六十多岁的母亲一直无人照顾。

综上所述,被告人雷某明系共同犯罪的从犯,犯罪行为轻微,系偶犯、初犯,在犯罪活动中主观恶性很小,对社会危害性也不大,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希望法庭本着以教育改造为主的原则,给被告人雷某明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雷某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判处有期徒刑1年
                                  

辩护人:广东高义律师律师事务所
                                    律  师:刘斌
                                    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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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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