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2010年底经人介绍认识刘某,很快同居并发展到谈婚论嫁的地步。为生活方便,薛某决定在玄武区购置房产一处,为贷款方便,以刘某名义申请贷款。2011年1月,王某出资100万元,以李某名义贷款30万元购得玄武区一处房产。2011年4月,薛与刘结婚。因薛某工作繁忙无暇照顾家庭,加上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感情裂痕日益加深。2011年8月刘某起诉离婚,主张夫妻无共同财产。薛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婚前购置的、刘某名下的房产首付款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刘某应当返还100万元。刘某则认为这是薛某的感情付出,是赠与,不同意返还。 对于这种婚前财产纠纷,离婚时如何解决?此类案件的关键是产权证上的名字到底是谁。如果是两个人合买的(即产权证上是两个人名字),就共同享有,应属于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分割按份共有财产,有约定时,按照其约定确定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首先按照出资额确定按份共有人享有的份额,在不能确定出资额的情况下,推定为等额享有。本案中所涉及房屋是由刘某以个人名义买的(即产权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那么房产就归个人所有。如果薛某也出钱了,应该归还其所付款项,前提条件是产权证上没名字的薛某必须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其支付了其中的费用。如果没有证据的话,就无法要回所付款项。在颜律师指导下,薛某整理了相关材料提交法庭。最后法院认为,100万元数额巨大,薛、刘婚姻存续期间太短,难以认定双方有特别深厚的感情,男方不至于赠送女方100万元。综合考量下,法院认定首付款归薛某个人所有,刘某应该返还100万元。此案以调解方式结案,薛某与刘某离婚,房产分割按照调解方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