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
具体有以下待遇:
一、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婚急救。
二、停工留薪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发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伤残待遇。
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伤残津贴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何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用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也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