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在2006年1月因体检中发现胆囊有多发性息肉,最大0.8*0.7到广州某大学附属医院就诊,医生建议手术切除胆囊,由于是熟人,医院未对沈某进行B超或CT检查,也没有要求沈某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名就对沈某行“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术后第二天,因夹闭胆管的钛夹脱落,在向沈某及家属说明病情后行“剖腹探查术”。此后,患者出院,但仍时感不适。
沈某对“二天内开了二次刀”极为不满找到本律师,本律师分析后认为医院至少存在二大过错,其一是手术适应症不足,其二是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广州市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存在以下医疗不足和违规之处:1、患者入院后未作超声波复查或CT检查,仅凭术前院外检查B超报告结果作为诊断依据;2、在“手术同意书”上伪造患者本人签字,违反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3、病理报告书写欠完整性,如对标本未做肉眼观描述和图文报告显示。本律师经分析上述鉴定结论后,没有主张提起广东省医学会再次鉴定,而是向法院提交了教材《外科学》和《广东省常见病基本诊疗规范》以证明鉴定结论依据不足,沈某并没有手术适应症。庭审中,本律师抓住关键问题,取得了很好的庭审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