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是否应对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的伤害承担责任?
案例:
赵某是济南市某职业技术学校焊接钣金专业的学生,2009年11月,被学校安排到某化工公司实习,主要从事焊接工作。2010年3月21日,赵某在焊接化工容器结束后,独自从容器走出时受伤。后被司法鉴定为五级伤残。
赵某与家人多次找公司和学校协商赔偿事宜,但公司和学校都相互推诿。于是赵某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和学校承担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
学校辩称,赵某的受伤事故发生在化工公司正常实习期间,学校对此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化工公司则辩称,虽然赵某的人身损害发生在公司,但赵某与公司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关系,赵某基于公司与学校的约定并受学校安排来实习,所以应按公司与学校约定来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此案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结案,原告的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万元,分别由化工设备公司承担9万元赔偿责任、技工学校承担6万元赔偿责任。
分析:
根据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实习生的身份不是劳动者而是学生,是受学校派遣至用人单位实习,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不能适用劳动法律法规来处理,不能通过工伤赔偿制度来获得赔偿,企业与学生之间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雇佣关系,因为学生是受学校安排到实习企业工作,也不能按照雇佣关系来获得人身损害赔偿。
在实习期间,学生与用人单位 出现纠纷或者学生发生工伤,应当按照一般民事纠纷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