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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合理应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5-04-20

《劳动合同法》是中国劳动立法的一次改革,以适度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原则,对中国现在的劳资关系作了重大调整,在当前环境下,如何使企业实现平稳过渡,顺利地进行调整,对公司企业的管理者是一个考验,随着新法的实施不断提醒我们需要正视这个问题。

       一、用工不能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重申了《劳动法》的规定,即在我国建立劳动关系需要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在实践中,大多数企业至今仍有一个错误的认识,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就是将自己套牢,没有合同就与职工没有劳动关系,可以规避法律的规定自由处置员工的录用与辞退,而且还可以不缴、少缴税款和社会保险,即使员工去告,也会因缺乏证据而不了了之。因此,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杜绝了劳动者因没有劳动合同而在发生劳动争议后求助无门的情况,企业逃避责任的空间更加狭小。更为重要的是,《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将面临许多惩罚措施。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规定,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一致而不能订立劳动合同的,一方可提前3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企业在招聘用工过程中要强化法律意识,规范用工,避免因草率用工产生的风险。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旦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无法辞退劳动者,否则,违法辞退要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

新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将面临风大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必须转变以前的观念,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规避事实劳动关系风险。

    二、慎签劳动合同,一年一签这一做法对于用人单位不再有优势。原因主要是,先前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企业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一年一签劳动合同,可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现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说明,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不愿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再次续签劳动合同的,就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企业选择一年一签劳动合同,那么两年后,企业只有两种选择,要么选择不续签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要么企业就可能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对企业来说是极不利的。所以,新法实施后,企业应慎重考虑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期限,更要把好用工的入口关。

        三、企业应注意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旧劳动法第四条仅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以企业自主制定为准,属于单方面决定的事项,完全体现的是管理者的意志。自新法实施后,规章制度制定不再是企业单方面决定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可见,新法实施后,在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方面,不是企业单方面的决定的事项,而是一个集体协商的制定的过程。即民主程序成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和修改的必经程序,否则规章制度无效。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尽快建立健全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并注意及时履行规章制度的公示和告知程序。

       四、试用期有了新规范。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相互选择的考察期。但是,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现象比较严重。试用期长短随意设定、过分压低试用期工资、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有关试用期的一些规定,如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双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时,针对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作出了一些与《劳动法》不同的新规定:

       1、试用期的期限与劳动合同的期限直接挂钩,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续签劳动合同时,不论是否变更岗位都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4、试用期工资有了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违法试用要支付赔偿金。新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超过试用期的除支付试用期工资外,还需另外支付相应超期的转正后的工资作为赔偿金。

    因此,新法实施后,试用期也不再是廉价的劳动期,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的行为将受到更多的制约。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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