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邓某连,女,汉族,1975年5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沙坪镇马子坪村委会田下下屋组**号,系死者之妻;
原告:谢某英,女,汉族,1947年9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沙坪镇马子坪村委会田下下屋组**号,系死者之母;
原告:谢某秀,女,汉族,2001年5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沙坪镇马子坪村委会田下下屋组**号,系死者之女;
原告:谢某明,男,汉族,2002年5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沙坪镇马子坪村委会田下下屋组**号,系死者之子;
原告:谢某林,男,汉族,2004年12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沙坪镇马子坪村委会田下下屋组**号,系死者之子;
被告:永和街新庄社区卫生服务站,住所地:永和街新安路(新庄小学旁);
法定代表人:郭杰; 职务:院长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95752.35元;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合计: 1095752.35元
事实与理由
患者谢某昌于2013年4月11日15时30分,自行至被告处就诊,根据被告的病例记载患者谢某昌主诉胸痛1周,心悸3天,阵发性胸痛(压榨样),查体:Bp180/100mmhg,心电图为II、 III、AVF导联ST-T改变,被告诊断为1、高血压、2下壁心肌缺血,用血栓通、氨氯地平予以治疗,在输液过程中发生异常,且心音听不清、血压未能测出,四肢苍白、嘴唇发绀,患者身前无高血压冠心病病史,也没因为外伤及其他重大疾病而住院治疗,也无长期服药的情形。由于被告采取错误的治疗方法,没有及时采取治疗措施,造成了患者谢新昌于当日死亡。
原告认为被告存在下列过错:1、根据被告检查患者的心电图为II、 III、AVF导联ST-T改变,而在医学上 II
III avf出现ST 改变,一般提示心肌下壁心肌缺血,ST段下降、T波低平或倒置等,如为青年人,以心肌炎、心肌病等较为多见,而中老年人则以冠心病多见,治疗不及时很容导致患者猝死,但本案中被告却误诊断患者为高血压 ;2、被告检查出原告的ST-T改变后没有按照医疗规程进一步检查或采用心得安试验鉴别患者的病情是冠心病性ST-T改变(缺血性)还是其它非特异性ST-T改变,也没有建议患者转院,而是按照高血压予以治疗,贻误了患者的最佳治疗时机;3、患者死亡以后伪造篡改病历,修改心电图、不给原告提供患者死前的真实心电图等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家属处理丧事的时间为:2013年4月12日至2013年7月12日,原告认为被告的诊断行为属于医疗过错行为,因此需支付原告1、丧葬费55684元/年÷12个月×6个月=27842元;2、死亡赔偿金30226.71元×20年=604534.2元;3、被抚养人生活费: 22396.35×[20年-(66-60岁)]÷3人+22396.35元×(18-12+18-11+18-9)÷2人=350876.15元,;4、家属处理交通事故和丧事的交通费2000元,5、误工费10500元;
7、精神抚慰金100000元,上述费用合计:1095752.35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公正判决如请求。
此致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