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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治疗不符合诊疗规范而引发的医疗事故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5-05-04

民事起诉状

 

原告:郭松柏,男,汉族,1947年7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谷洲镇六合村5组14号,系死者之父;

原告:钱分英,女,汉族,1951年5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谷洲镇六合村5组14号,系死者之母;

被告: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地址:广州市广州大道北1838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院长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12037.6元;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合计: 1012037.6元

事实和理由

患者郭宝林于2010年1月13日因“高处坠落致腰痛伴活动受限”在被告处就诊,经被告诊断为“腰椎体爆裂性骨折”,被告于2010年1月14日在对患者郭宝林全麻下行后路腰椎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三个月左右,患者腰背部伤口破溃、流液,经多次治疗仍无法愈合,2013年5月21日患者要求在被告处进一步治疗,被告诊断为“腰椎内固定术后”并同日安排患者住院。2013年5月29日被告诊断结果为“腰椎内固定术后感染”,并对患者进行名为“后路、腰椎、内固定取出术”的手术时导致患者死亡。

原告认为被告存在下列过错:1、被告于2010年1月14日在全麻下行后路腰椎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由于被告的医生存在过错,导致患者背部伤口出现破溃、渗液无法愈合、反复流夜并感染;2、被告在对患者进行第二次手术的过程中错误用药,没有对患者身体状况做全面的检查,诊疗手段和诊疗措施不符合诊疗规程,在患者病危时采取抢救措施不符合规定;3、患者死亡以后伪造篡改病历,修改病历资料、不给原告提供患者死前的真实病历等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原告家属处理丧事的时间为:2013年5月29日至2013年6月5日,原告认为被告的诊断行为属于医疗过错行为,因此需支付原告1、医疗费28501元;2、丧葬费55684元/年÷12个月×6个月=27842元;3、死亡赔偿金30226.71元×20年=604534.2元;4、被抚养人生活费:22396.35×[20年-(66-60岁)]÷3人+22396.35元×[20年-(62-60岁)]÷3人=238894.4元;5、家属处理医疗事故和丧事的交通费4000元;6、住宿费4000元;7、误工费10000元÷30天×8天+6000元÷30天×8天=4266元;8、精神抚慰金100000元,上述费用合计:1012037.6元。

综上所述,因为被告过错并最终导致病人死亡,其过错和病人后来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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