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原告:何某珍,女,汉族,1964年00月28日出生,住址广州市黄埔区横沙后背山二十二巷00号;
被告: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大沙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229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何某珍通知<行政处理申请书>不受理决定书》(埔沙街告[2015]第2号);
2、请求判决被告受理原告的《行政处理申请书》的申请事项;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黄埔区横沙社区后背山二十二巷12号居民,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被告提出关于请求确认与姬堂社区(原姬堂村委)1991年10月15日签订的《征地劳力(转居民人员)协议书》的行政处理申请,被告认为原告与姬堂社区签订的协议是属于民事行为,不属于街道行政处理的范畴,被告依据上述理由作出关于何艳珍通知<行政处理申请书>不受理决定书》(埔沙街告[2015]第2号),原告不服上述决定于2015年3月3日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而黄埔区人民政府以同样的理由维持了被告的决定。
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是镇人民政府的职权;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二条规定,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十三条规定,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社会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九)尚有农村和经济联社的街道,负责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和经济联社的工作,协调和管理涉农事务,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被告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大沙街道办事处是黄埔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黄埔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原告认为姬堂社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被告作出处理,被告有权作出处理。
原告于1991年10月15日签订的《征地劳力(转居民人员)协议书》上的签名不是原告签署请求法院予以鉴别,被告没有正确作出处理,原告怀疑被告有包庇嫌疑。
综上,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依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应予以撤销,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此致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