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原告:李某芳,女,汉,1957年1月00日出生,住址武汉市青山区冶金108街1之0门0号;
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连新路43号;
法定代表人:杨秦 职务:局长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依法撤销穗人社工龄告[2014]0745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告知书》;
2、责令被告对原告的1972年9月至1993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进行重新审核认定;
3、请求确认被告要求原告补充资料的行为违法;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1972年9月被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录用,原告在录用后经公司外派公培一年即被单位安排至其下属的武钢第一井巷中学任教,后该校和武钢大冶铁矿中学合并,现该校的名称为黄石市铁山区第一中学,原告在上述学校任职至1982年3月,原告在任职期间于1978年至1982年被湖北师范学院英语系录取并入校带薪学习,1982年3月原告被国家分配至原武钢第六中学(现为武汉市青山区铜城第六中学)任教至1985年12月底,自从1986年1月1日调入海南琼州学院,任英语系教师职务,海南琼州学院调入原告进其单位是同时确认原告1972年9月1日至调入时的工龄连续计算至调入后的工龄,参加社保的时间为1994年1月,原告的调动手续、人事档案及工资级别待遇均由海南琼州学院报请海南黎族苗族自治洲人事局批准后统一办理,原告工作上兢兢业业,不辞劳苦,原告后因照顾年迈多病的父母与2001年12月31日离开海南琼州学院单位,原告于2003年7月1日入职广州白云学院,原告在广州缴纳养老保险的开始时间为2003年7月1日,养老保险缴纳至年月日。原告于2012年01月份年满50岁,到达退休年龄。
2013年8月份,原告到参保单位所在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退休。在办理退休过程中,原告打印了自己的社会保险缴费历史,发现自己从1994年1月起2012年1月缴费有8年1个月。原告认为自己是从1972年9月开始参加工作,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打印出来的仅有8年1个月,据此原告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申请审核视同缴费年限但是被告方百般刁难并故意拖延。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法。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及时作出公正判决,以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州市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