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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交房追究违约责任起诉状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5-05-04

                                      民

原告一:吴某锐,男,汉族,1969年4月00日出生,住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3375号大院4号之二某房。

原告二:刘某梅,女,汉族,1970年10月00日出生,住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3375号大院4号之二某房。

被告:广州黄埔花园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丰乐南路000号大院,通讯电话:0008。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迟延交付房屋的违约金34135.059元(暂时计算至2012年2月27日,具体应计算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

2、依法判令对本案房屋装修质量进行评估,按质定价;

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0年9月18日,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了黄埔区丰乐南路#438大院#35栋(自编G1栋)2106房屋,双方签订了编号为201009186768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该合同第七条约定,该套房屋总金额为989422元;第十三条约定被告应于2011年12月20日前将作为该合同标的物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第十四条约定如被告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交房,被告应于2011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日按总房价款的0.0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不得退房。

合同签订以后,原告依约支付了首付款及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但是2011年12月20日,原告发现房屋厨房洗菜盆水阀坏、小阳台地漏堵塞、主人房马桶堵塞,过道门梁爆灰、小阳台窗没有装锁扣、大阳台天花马赛克有小孔、公卫换气扇未装、公卫墙砖破损撞烂、大厅右墙有裂缝两条等诸多问题,并提出了书面异议。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修补上述存在的问题将装修达到合同附件六中的《住宅交楼标准》并交房。但是被告屡次拖延,态度恶劣,一副财大气粗的摸样,完全不顾及原告要求。

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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