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某,女,汉族,1900年00月00日出生,住址湖北省京山县钱场镇京南路27号;
被告:清远市宏美投资有限公司;
住址: 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新基村民委员会三楼;
法定代表人:张海 职务:经理。
电话:0763-3718888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4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该款清偿完毕之日;(利息暂计算至起诉时为537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0年12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清远)万科城一期认购书》约定:原告认购甲方清远市宏美投资有限公司位于【清远万科城】一期悦山街5号(自编B5栋)2808号房,原告签订认购书时向被告交付了定金20000元,被告在原告签订的认购书时提供给原告参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草稿文本、补充协议与其要求原告签订的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时版本完全不同。且在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增加了多项免除贵公司责任和义务、加重了原告责任和义务的条款。原告希望尽快与被告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但是多次与被告工作人员协商要求修改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的相关条款,被告均予以拒绝。
综上,由于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此致
清远市青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