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外嫁女”是指嫁到村外,而户口仍留在村内的妇女。那应该怎么认定其社员资格呢?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注销的,其成员资格随之取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可见,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妇女外嫁后,仍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社员,仍享有社员资格和社员权利。
基层经济组织分红时,根据什么主张自己的权利呢?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符合生育规定且户口与妇女在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子女,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享有前款规定的各项权益。
律师建议:
在广东省,外嫁女获得分红的条件有:1、户口仍在原经济社;2、未获得结婚后集体经济组织分红;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根据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外嫁女依法享有获得集体经济组织分红的权利,符合条件的外嫁女的权益被侵害,可以向当地基层政府提出《行政处理申请书》,并准备相关资格证明材料;还可以通过行政诉讼主张自己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征地补偿款分配、宅基地分配、集体福利分红等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