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于欢不属于正当防卫。
首先,正当防卫的定义。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其中必须要有现实的不法侵害才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必须是对防卫人造成现实的紧迫危险。
根据正当防卫的定义,分析讨债人是否构成现实的、紧迫的不法侵害。死者杜志浩等十一人,从当日下午四点到晚上十点,限制苏银霞及于欢在接待室不让出去,期间八点让他们去吃晚饭后回到接待室。限制行动期间,杜志浩等人对苏银霞及于欢进行辱骂,杜志浩脱下裤子露出性器官展示,将于欢的鞋子脱下让苏银霞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杜志浩等人为索取不予保护的债务,拘禁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应当按照非法拘禁罪处理。杜志浩脱下裤子露出性器官展示、让苏银霞闻鞋子等构成侮辱行为,但是根据法条,应当单以非法拘禁罪处,并从重处罚。新闻中还提到杜志浩等人围殴苏银霞及于欢。
在警察在场的时候(虽然在门外),杜志浩等人对苏银霞及于欢的人身威胁程度大幅度降低,随时警察可以控制的情况下,于欢想出门被挡回去,马上拿出水果刀对杜志浩四人进行伤害,不符合正当防卫的面临不法侵害的前提。有人认为杜志浩是强奸行为是强奸未遂,对强奸可以正当防卫。但是从杜志浩等十一人两天的讨债行为来看,其目的是讨要高利贷,而不是强奸,其露出生殖器官是为达到侮辱威胁的目的,而不是强奸目的。网传用生殖器官接触苏银霞脸部进行侮辱等谣言与判决书认定事实不符。经鉴定,于欢身上的皮下出血等伤害,未达到轻微伤程度,证明于欢被杜志浩等人殴打连轻微伤成都都未达到,证明人身遭受危险的可能性不高。虽然杜志浩一方有11人,但未携带任何凶器,讨债方造成一死两重伤一轻伤的结果,证明讨债方殴打于欢并不是压倒性优势,未超出普通斗殴范围达到讨债方故意伤害的程度。综上所述,于欢不构成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