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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刺死辱母者的法律分析


发布人:李家铉   发布时间:2017-03-28

问题

1、高利贷是不是犯罪?

2、于欢是不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3、故意还是过失?

4、量刑是否过重?

5、讨债人是否违法?

引言


聊城于欢刺死辱母讨债者的新闻已经发酵几天,从南方周末的文章到知乎的问答,引起了各个公众平台大范围的网民讨论。网络舆论几乎一边倒支持于欢杀死讨债人,纷纷认为判决其无期徒刑过重或者根本应当认定无罪。现最高检已经决定监督、高院收到上诉,案件待终审前分析一下本案几个网民最关注的问题。判决书已广泛转载,在此不再重复。以下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律所立场及任何态度观点。

一、高利贷是不是犯罪?

    笔者认为高利贷不是犯罪。

    案件中于欢母亲苏银霞在2014年向赵荣荣借款110万元,口头约定月息10%(年息120%),苏银霞称已支付152.5万元及房屋抵债,仍有17万余元未还清,赵荣荣等人是为催收剩余款项而来。

    我国刑法无高利贷罪,仅规定“高利转贷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用自己的资金发放高利贷并不犯罪。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年息24%以内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24%-36%的部分属于自然债务,36%以上的不受法律保护。本案约定月息10%(年息120%)中,24%部分为合法利息,受法律保护;其中24%-36%部分为自然债务,苏已还则不可以再主张返还;36%以上部分,可以向法院主张(形成权需要向法院主张)免除。

本案赵荣荣向苏银霞于2014年7月28日借出100万元,2015年11月1日借出10万元;2016年4月14日主张还钱。第一笔债务借款日为626日,按年息36%计算应连本金还款161.7万元;第二笔债务借款日为165日,按年息36%计算应连本金还款11.6万元,两项共计173.3万元。南方周末文章中苏银霞自称还款184万元、70万元房屋抵债、仍欠17万元。其中多于173.3万元的的10.7万元可以向法院主张返还,仍欠的17万元可以涂销,判决书显示房屋并未过户,物权未发生变动,则没有发生抵债的问题,不需处理。

二、于欢是不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笔者认为于欢不属于正当防卫。

    首先,正当防卫的定义。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其中必须要有现实的不法侵害才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必须是对防卫人造成现实的紧迫危险。

    根据正当防卫的定义,分析讨债人是否构成现实的、紧迫的不法侵害。死者杜志浩等十一人,从当日下午四点到晚上十点,限制苏银霞及于欢在接待室不让出去,期间八点让他们去吃晚饭后回到接待室。限制行动期间,杜志浩等人对苏银霞及于欢进行辱骂,杜志浩脱下裤子露出性器官展示,将于欢的鞋子脱下让苏银霞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杜志浩等人为索取不予保护的债务,拘禁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应当按照非法拘禁罪处理。杜志浩脱下裤子露出性器官展示、让苏银霞闻鞋子等构成侮辱行为,但是根据法条,应当单以非法拘禁罪处,并从重处罚。新闻中还提到杜志浩等人围殴苏银霞及于欢。

    在警察在场的时候(虽然在门外),杜志浩等人对苏银霞及于欢的人身威胁程度大幅度降低,随时警察可以控制的情况下,于欢想出门被挡回去,马上拿出水果刀对杜志浩四人进行伤害,不符合正当防卫的面临不法侵害的前提。有人认为杜志浩是强奸行为是强奸未遂,对强奸可以正当防卫。但是从杜志浩等十一人两天的讨债行为来看,其目的是讨要高利贷,而不是强奸,其露出生殖器官是为达到侮辱威胁的目的,而不是强奸目的。网传用生殖器官接触苏银霞脸部进行侮辱等谣言与判决书认定事实不符。经鉴定,于欢身上的皮下出血等伤害,未达到轻微伤程度,证明于欢被杜志浩等人殴打连轻微伤成都都未达到,证明人身遭受危险的可能性不高。虽然杜志浩一方有11人,但未携带任何凶器,讨债方造成一死两重伤一轻伤的结果,证明讨债方殴打于欢并不是压倒性优势,未超出普通斗殴范围达到讨债方故意伤害的程度。综上所述,于欢不构成正当防卫。

三、故意还是过失?

    有网民提到,于欢定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是否是过失而为?笔者认为于欢是故意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根据法医鉴定结论,杜志浩伤口为创面:2cm*0.5cm,深度:15cm;水果刀一般也就长15cm,于欢的危害动作为一捅到底。根据证人证言和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郭彦刚准备跑时,“于欢跳着向前捅一刀”是明显的追打伤害。最后造成一死两重伤一轻伤的结果,对自己捅人的后果,有明显的预见应当是故意犯罪。

四、量刑是否过重?

    笔者认为从有期徒刑十年至无期都是合理的,是法官自由裁量范围,有讨论的空间。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于欢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符合第三个法定刑幅度范围,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由于被害人有非法拘禁行为,有被害人过错,于欢也如实陈述罪行,符合法定从轻情节,应当在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

五、讨债人是否违法?

    笔者认为讨债人杜志浩等人构成非法拘禁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讨债十一人为索取超过36%部分的高利贷,非法扣押拘禁苏银霞、于欢,并具有殴打、侮辱情节,但未造成重伤、死亡,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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