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展示
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
1.当有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20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0元。
2.当无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1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元。
上述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不仅仅局限于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赔偿,而且还包括丧葬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些项目的赔偿。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4日13时32分,原告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未购买保险)沿广州市**西路由西往东行驶至**中心路段,在超越前车的过程中,遇被告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未购买保险)由东往西行驶至,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原、被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承担次要责任。2013年9月20日,广东**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鉴定为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观点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当保护。原告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与被告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被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已经由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承担次要责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本院认定本次交通事故由原告自行承担70%的责任,被告承担30%的责任。
由于被告驾驶的车辆属于机动车但未购买保险,故被告依法应在交强险人身损害赔偿限额120000元范围内,不分责任直接向原告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由被告向原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根据上文查明的案件事实,原告的损失共计197987.26元,其中医疗费21875.5元属于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赔偿项目,由被告直接赔偿原告10000元,剩余11875.5元由被告向原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3562.65元。其他费用共176111.76元(包括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均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赔偿项目,由被告直接赔偿原告110000元(包括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剩余66111.76元由被告向原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19833.53元。综上,被告应赔偿原告共143396.18元(10000+3562.65+110000+1983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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