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简析 - 劳动争议 - 上海一曼律师事务所
 繁体中文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广州律师咨询网
法律咨询知名律师领先业务经典案例新闻追踪我的博客
网站首页律师风采领先业务经典案例冤案专题刑事辩护劳动争议房产建筑婚姻继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行政诉讼医疗事故知识产权民商合同
国际业务法律顾问新闻视频办案感悟专家指引媒体公关政府公关广州律师论坛实战文书新法速递收费标准政法视窗名律聚焦招聘精英
用户名: 密码:   免费注册   忘记密码
广州律师  广州刑事律师  
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咨询网 > 劳动争议 > 【原创】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简析

【原创】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简析


发布人:李家铉   发布时间:2017-04-13

导言

近期网络上屡屡出现“被负债”的离婚人士,配偶婚内单方举债,离婚时被债权人起诉要求偿还债务,但单方举债一方已无偿还能力,配偶要承担连带的巨额债务。其法律根据是婚姻法四十一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下面简要分析此种债权人与单方举债人配偶之间的法律关系。

法条展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下文简称“二十四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下文简称“答复”)规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有:1、夫妻双方约定夫妻个人财产制,且债权人知悉的;2、夫妻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3、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配偶一方在应诉时回应是否需要承担债务,应当从举证责任与证明方法入手。

    情形1、情形2的举证责任都在于夫妻,而我国没有约定夫妻个人财产制的传统,难以证明债权人知悉,如借债时无明确约定,也难以证明借债时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通常从情形3进行抗辩,我们来看一下“答复”: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从法理学上来说,此法律关系中有债权人、举债人、配偶三方。证明情形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如分配给债权人则极不合理,债权人在借债时虽会约定欠款用途,但如“经营所需”、“买房”、“买车”等等从外观上都无法知悉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举债方有证明义务,但是其不证明的收益更高;于是证明责任最后应落在配偶一方,配偶一方可以从什么角度证明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呢?

   

1、债务不存在。在单方大量举债的情形中,有许多是如赌债、毒债等非法之债,则可以从债务是非法之债否定债务;还可能是债权人与举债方虚构债务,骗取配偶方的财产,则可以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2、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可以从借款数额、银行流水、欠款去向等方面进行举证,以证明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可以通过收入证明、财产证明来反映夫妻婚内财产状况,不需要大额的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最后,借用最高院院长信箱关于“撤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建议”的答复:夫妻一方举债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复杂,实践中不仅存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给其配偶造成损害的情况,也存在夫妻合谋以离婚为手段,将共同财产分配给一方,将债务分给另一方,借以达到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目的的情形。法律关系中的各方应该明晰自己的权利义务,在平时注意保留和收集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阅读(1676) | 字号: | 打印本页 | 关闭

  
下一篇文章: 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如何维权?
 
 相关文章 
2017-04-13
 
2017-04-10
 
 相关评论
 我要评论
标题:
昵称:
内容:
认证码:
 
以下网友评论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广州律师咨询网的观点或立场。
  业务动态
  今日头条
  媒体公关
  新闻追踪
 律师网友情链接 友情链接 为提高效率,请在您的网站上先做好本站的链接,再提交友链申请。友链联系QQ:1198140577[申请友情链接] 
广州骏域网络 |  广州专业律师网 |  北大法律信息网 |  中国律师网 |  中国律师网 | 
返回首页 | 关于我们 | 收费标准 | 网站声明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 网友感言 | 网站地图
法律咨询邮箱:newbeam@163.com  预约电话:159 8914 9377 (紧急并在我们特长内业务可直接打此手机预约到律师楼面谈)
上海一曼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19号中誉广场1103室 邮政编码:510700
Copyright ? 2015上海一曼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粤ICP备16122672号-3  

电脑版 | 手机版

x添加刘律师微信

扫描添加律师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