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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缺陷发生事故 消费者怒告生产厂家得说法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5-04-02

乌市两法院首接贬值费诉讼

  新车被撞车主索到贬值费

  律师认为这种新赔偿会对今后用车产生很大影响

  本报记者饶俊华通讯员张丽华陈铁军

  近日,高新区(新市区)法院和开发区(头屯河区)法院各审理了一起车主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案件,法院支持了两名车主的诉求。据悉,这两起案件分别为这两家法院的首起索赔贬值费”的诉讼。

  据乌市车辆管理部门介绍,截至去年底,乌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44万余辆,其中私家车27.8万余辆,各类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据了解,在车辆受损后,交警部门负责事故责任认定,车损则是保险公司认定,而在保险公司的各类车险中并无“车辆贬值费”这一项。办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律师袁波说,这也是车主除索赔维修费外,不提出“贬值费”的原因。如今这种新的赔偿行为,将会对车主今后的用车生活产生很大影响。

  新车被碰车主获赔“贬值费”

  去年初,市民方丽女士花13万余元买了一辆小轿车。半年后,方丽行驶至迎宾路附近时,沙某驾驶重型货车发生侧滑,驶入方丽车道撞上她的车。经新市区交警大队认定:沙某负事故全责。

  事发后,沙某赔偿了方丽修车费用5万余元,拒绝车辆“贬值费”的要求。方丽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法院委托一家资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鉴定结论为:方丽的车因交通事故受损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为2.18万元。

  法院认为,方丽因交通事故造成财产受到损害,沙某应赔偿其车辆贬值2万元。

  但因车辆贬值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的赔付范围,故此项费用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判由肇事司机沙某承担。

  市民李兰和方丽遭遇相似,其驾驶才买三个月的新车,途中被撞,致使一个车门受损。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为对方车辆负全责。

  之后,经保险公司定损,李兰的车门维修费为1000余元。

  “我的是新车,为什么要使用已经受损的车门?”李兰去4S店花6000元换了个新车门。然而,对于李兰高出定损的费用,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李兰遂将保险公司和肇事车主诉至开发区(头屯河区)法院,要求赔偿1000元车辆“贬值费”以及更换车门的6000元。

  4月底,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李兰“贬值费”的诉求。但认为李兰进行更换车门的做法,有扩大损失的嫌疑。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兰1000元“贬值费”,以及车辆维修费用1000余元。

  办理此案的张法官说,本案中,李兰新车受损提出“贬值费”赔偿合情合理,且被告对该费用也认可,因此无需进行评估,法院可予以认定。

  张法官说,虽然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并未对“贬值费”有明确规定。但在该法中规定了: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这个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车辆贬值费"应该属于间接损失的范畴。”

  贬值费于法无依难获赔?

  “我们收二手车时,同一款车新旧程度一样,车的大框、发动机和门框等部位修理过的,比没修的车价格低1万元以上。”5月6日,华凌二手车交易市场“本色”店负责人王先生说,如果车辆只是小刮擦、轻微受损维修,收时比同条件车低几百元或几千元。

  “车被撞了,最多就是赔个修理费、误工费,“贬值费”要不回来的,法律没有强制规定的。”王先生表示,从未听车主说起赔偿“贬值费”的事。

  “我车被撞维修后去卖,比维修前低了1万多元,自认倒霉,这个损失不知道该找谁要。”家住大湾的周先生说,“我问周围的人了,都说要了维修费就没法要"贬值费"损失,我也就只好认了。”

  据了解,新车被撞,车主索赔车辆贬值费,在全国屡见不鲜,有很多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原因是没有法律规定。

  保险公司无“贬值费”一项

  有市民驾驶车被撞后,却无法获得“贬值费”的赔偿,其原因为何?

  平安保险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客服经理张女士说,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会对车损进行认定,但在该公司车险中没有“车辆贬值费”这一项。据了解,其他各保险公司车险中,也无这一项。 (责任编辑:云择律师事务所)

乌市两法院首接贬值费诉讼

  新车被撞车主索到贬值费

  律师认为这种新赔偿会对今后用车产生很大影响

  本报记者饶俊华通讯员张丽华陈铁军

  近日,高新区(新市区)法院和开发区(头屯河区)法院各审理了一起车主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案件,法院支持了两名车主的诉求。据悉,这两起案件分别为这两家法院的首起索赔贬值费”的诉讼。

  据乌市车辆管理部门介绍,截至去年底,乌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44万余辆,其中私家车27.8万余辆,各类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据了解,在车辆受损后,交警部门负责事故责任认定,车损则是保险公司认定,而在保险公司的各类车险中并无“车辆贬值费”这一项。办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律师袁波说,这也是车主除索赔维修费外,不提出“贬值费”的原因。如今这种新的赔偿行为,将会对车主今后的用车生活产生很大影响。

  新车被碰车主获赔“贬值费”

  去年初,市民方丽女士花13万余元买了一辆小轿车。半年后,方丽行驶至迎宾路附近时,沙某驾驶重型货车发生侧滑,驶入方丽车道撞上她的车。经新市区交警大队认定:沙某负事故全责。

  事发后,沙某赔偿了方丽修车费用5万余元,拒绝车辆“贬值费”的要求。方丽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法院委托一家资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鉴定结论为:方丽的车因交通事故受损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为2.18万元。

  法院认为,方丽因交通事故造成财产受到损害,沙某应赔偿其车辆贬值2万元。

  但因车辆贬值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的赔付范围,故此项费用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判由肇事司机沙某承担。

  市民李兰和方丽遭遇相似,其驾驶才买三个月的新车,途中被撞,致使一个车门受损。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为对方车辆负全责。

  之后,经保险公司定损,李兰的车门维修费为1000余元。

  “我的是新车,为什么要使用已经受损的车门?”李兰去4S店花6000元换了个新车门。然而,对于李兰高出定损的费用,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李兰遂将保险公司和肇事车主诉至开发区(头屯河区)法院,要求赔偿1000元车辆“贬值费”以及更换车门的6000元。

  4月底,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李兰“贬值费”的诉求。但认为李兰进行更换车门的做法,有扩大损失的嫌疑。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兰1000元“贬值费”,以及车辆维修费用1000余元。

  办理此案的张法官说,本案中,李兰新车受损提出“贬值费”赔偿合情合理,且被告对该费用也认可,因此无需进行评估,法院可予以认定。

  张法官说,虽然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并未对“贬值费”有明确规定。但在该法中规定了: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这个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车辆贬值费"应该属于间接损失的范畴。”

  贬值费于法无依难获赔?

  “我们收二手车时,同一款车新旧程度一样,车的大框、发动机和门框等部位修理过的,比没修的车价格低1万元以上。”5月6日,华凌二手车交易市场“本色”店负责人王先生说,如果车辆只是小刮擦、轻微受损维修,收时比同条件车低几百元或几千元。

  “车被撞了,最多就是赔个修理费、误工费,“贬值费”要不回来的,法律没有强制规定的。”王先生表示,从未听车主说起赔偿“贬值费”的事。

  “我车被撞维修后去卖,比维修前低了1万多元,自认倒霉,这个损失不知道该找谁要。”家住大湾的周先生说,“我问周围的人了,都说要了维修费就没法要"贬值费"损失,我也就只好认了。”

  据了解,新车被撞,车主索赔车辆贬值费,在全国屡见不鲜,有很多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原因是没有法律规定。

  保险公司无“贬值费”一项

  有市民驾驶车被撞后,却无法获得“贬值费”的赔偿,其原因为何?

  平安保险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客服经理张女士说,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会对车损进行认定,但在该公司车险中没有“车辆贬值费”这一项。据了解,其他各保险公司车险中,也无这一项。 (责任编辑:云择律师事务所)

案情概述:

 

 

    2006年1月郭女士驾驶某知名品牌轿车沿京沈高速右侧车道由西向东行驶,在行驶中车辆突然向右侧发生侧滑,撞上了道路右侧护栏,并且由于撞击力巨大,轿车又反弹撞上左侧的护栏停住,事故造成车辆损失,经检查车辆的左前轮钢圈断裂飞离车体,地上只有遗有三条轮胎拖印。事后郭女士认为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并引发本次事故,于是向该车生产厂家北京现代汽车公司以及销售商提出了质疑,但他们均拒绝承认车辆存在缺陷,无奈之下郭女士将生产厂家北京现代汽车公司以及销售商同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车辆存在缺陷,依法判令两被告以及销售商连带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生产厂家未举证证明其免责事由的情况下,本院推断事发车辆存在缺陷,该事故的发生与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基于此,法院最终判决北京现代汽车公司和销售商连带向郭女士赔偿相关损失近万元,销售商赔偿车轮并履行修复责任。

    案件代理结果是当事人胜诉,维权取得成功。

 

 

律师点评: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证明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由于消费者和厂家相比在产品技术信息的掌握方面具有不对等性,如果完全要求消费者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证据规则”提供专业的技术分析论证则存在显而易见的困难,于是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具有知识技术优势的厂家承担,也是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进行保护的手段。产品质量法规定消费者针对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害,可以选择产品的生产厂家或者销售厂家进行赔偿,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以强制的法律责任来提醒、警示产品流通各环节的参与者对产品质量进行层级把关以最大程度确保产品质量和使用安全。扩大赔偿义务的承担主体也能有效地保证消费者在遭受侵害后能获得多渠道的赔付,降低了追偿的风险。

案情概述:

 

 

    2006年1月郭女士驾驶某知名品牌轿车沿京沈高速右侧车道由西向东行驶,在行驶中车辆突然向右侧发生侧滑,撞上了道路右侧护栏,并且由于撞击力巨大,轿车又反弹撞上左侧的护栏停住,事故造成车辆损失,经检查车辆的左前轮钢圈断裂飞离车体,地上只有遗有三条轮胎拖印。事后郭女士认为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并引发本次事故,于是向该车生产厂家北京现代汽车公司以及销售商提出了质疑,但他们均拒绝承认车辆存在缺陷,无奈之下郭女士将生产厂家北京现代汽车公司以及销售商同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车辆存在缺陷,依法判令两被告以及销售商连带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生产厂家未举证证明其免责事由的情况下,本院推断事发车辆存在缺陷,该事故的发生与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基于此,法院最终判决北京现代汽车公司和销售商连带向郭女士赔偿相关损失近万元,销售商赔偿车轮并履行修复责任。

    案件代理结果是当事人胜诉,维权取得成功。

 

 

律师点评: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证明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由于消费者和厂家相比在产品技术信息的掌握方面具有不对等性,如果完全要求消费者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证据规则”提供专业的技术分析论证则存在显而易见的困难,于是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具有知识技术优势的厂家承担,也是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进行保护的手段。产品质量法规定消费者针对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害,可以选择产品的生产厂家或者销售厂家进行赔偿,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以强制的法律责任来提醒、警示产品流通各环节的参与者对产品质量进行层级把关以最大程度确保产品质量和使用安全。扩大赔偿义务的承担主体也能有效地保证消费者在遭受侵害后能获得多渠道的赔付,降低了追偿的风险。

案情概述:

 

 

    2006年1月郭女士驾驶某知名品牌轿车沿京沈高速右侧车道由西向东行驶,在行驶中车辆突然向右侧发生侧滑,撞上了道路右侧护栏,并且由于撞击力巨大,轿车又反弹撞上左侧的护栏停住,事故造成车辆损失,经检查车辆的左前轮钢圈断裂飞离车体,地上只有遗有三条轮胎拖印。事后郭女士认为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并引发本次事故,于是向该车生产厂家北京现代汽车公司以及销售商提出了质疑,但他们均拒绝承认车辆存在缺陷,无奈之下郭女士将生产厂家北京现代汽车公司以及销售商同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车辆存在缺陷,依法判令两被告以及销售商连带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生产厂家未举证证明其免责事由的情况下,本院推断事发车辆存在缺陷,该事故的发生与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基于此,法院最终判决北京现代汽车公司和销售商连带向郭女士赔偿相关损失近万元,销售商赔偿车轮并履行修复责任。

    案件代理结果是当事人胜诉,维权取得成功。

 

 

律师点评: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证明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由于消费者和厂家相比在产品技术信息的掌握方面具有不对等性,如果完全要求消费者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证据规则”提供专业的技术分析论证则存在显而易见的困难,于是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具有知识技术优势的厂家承担,也是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进行保护的手段。产品质量法规定消费者针对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害,可以选择产品的生产厂家或者销售厂家进行赔偿,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以强制的法律责任来提醒、警示产品流通各环节的参与者对产品质量进行层级把关以最大程度确保产品质量和使用安全。扩大赔偿义务的承担主体也能有效地保证消费者在遭受侵害后能获得多渠道的赔付,降低了追偿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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