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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协议是否有效要看情形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5-04-02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划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讲演执勤的交通警察可进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稍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晰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处理。

什么事故可以私了?有两个前提。第一没有造成职员伤亡,第二双方对事实和成因没有争议。这两个前提缺一不可。这种事故因为没有行政干,长短常快捷的。

那么是否所有私了的交通事故再起诉,法院都不再支持?一般情况下除非双方当时签订的私了协议有乘人之危、当事人受到威胁或协议本身显失公平,这几种情况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而本案中私了协议反映了当事双方的真实意愿,应该说就具有了法律效力,不能说反悔就反悔。

在这里交通事故律师需要提醒大家留意的是,在自行解决的时候,要有取证意识,假如说是追尾,那么写一个字条:甲车追了乙车的尾,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由谁负全部责任。写好这个字条后,至于怎么去赔偿,到路边去协商,这个时候再挪动现场,以免反悔以及保险理赔时取证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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