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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歌手郭附城劳动仲裁纠纷案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5-04-07

涉及当事人隐私,人名、地名等均采用化名

原创歌手郭附城劳动仲裁纠纷案之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郭附城,男,汉族,24岁,住上海市龙华区南海大道95号上海职业技术学院。

联系电话:134XXXXXXXXX

被申请人:上海扬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龙华区区机场路24号上海音像城商务大楼三楼22号。

法定代表人:王精,该公司经理。

联系电话:8XXXXXX

仲裁请求:

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098月至200911月期间欠发的工资8000元及25%经济补偿金2000元,合计10000元;

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095月至200911月期间的住房补助5600元;

三、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3.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9800元;

四、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伤感雨》、《忧郁王子》两专辑发行至今的10%利润收益共20万元;

五、确认被申请人应当为申请人补缴的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为200691日至20091119日并裁决向社保经办机构补缴,其中补缴滞纳金全部由被申请人负担。

六、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原创歌手合同》。

(以上合计2254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69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创作歌手,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2006823日签订了期限为200691日至201291日的《创作歌手合同》,约定申请人在合约期内任被申请人的创作歌手,并配合被申请人为专辑进行宣传、推广等活动,每月向申请人支付工资2000元及住房补助800元,如果发行原创作品专辑,另有10%的专辑利润;工作期间,由被申请人安排工作,如无工作安排,申请人可自由安排学习和深造。

申请人担任被申请人的创作歌手后,先后创作了《不想弃放》等原创歌曲(其他一些歌曲被申请人未认可采纳),为被申请人制作了《伤雨》、《王子》两张专辑,但被申请人基本不安排申请人进行推广宣传活动,也极少安排申请人进行演出、录音工作。20071月在全国发行《伤感雨》和200710月在全国发行《王子》两张专辑后,被申请人也从未向申请人支付过专辑利润。20095月起,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的工资及住房补助,严重影响申请人的创作工作及生活。为此,申请人多次口头、书面提出异议。由于被申请人拒绝支付工资,申请人不得不在2009724日向上海市华龙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095月至7月拖欠的工资。但是,在仲裁期间,被申请人就单方发《通知》,解除了双方的合同关系。

20091026,上海市华龙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穗云劳仲案字[2009]1569号),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95月至7月期间的工资6000元。但是,裁决作出后至今,被申请人一直不履行仲裁裁决,甚至连20098月至今的工资和住房补助都未支付,致使申请人只能靠亲人接济生活。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长时间拖欠工资和住房补助,一直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支付专辑利润收益等行为已经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申请人的演艺事业遭受严重影响。

为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申请仲裁,请贵委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上海市华龙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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