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当事人隐私,人名、地名等均采用化名
原创歌手郭附城劳动仲裁纠纷案之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郭附城,男,汉族,24岁,住上海市龙华区南海大道95号上海职业技术学院。
联系电话:134XXXXXXXXX
被申请人:上海扬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龙华区区机场路24号上海音像城商务大楼三楼22号。
法定代表人:王精,该公司经理。
联系电话:8XXXXXX
仲裁请求:
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09年8月至2009年11月期间欠发的工资8000元及25%经济补偿金2000元,合计10000元;
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09年5月至2009年11月期间的住房补助5600元;
三、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3.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9800元;
四、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伤感雨》、《忧郁王子》两专辑发行至今的10%利润收益共20万元;
五、确认被申请人应当为申请人补缴的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为2006年9月1日至2009年11月19日并裁决向社保经办机构补缴,其中补缴滞纳金全部由被申请人负担。
六、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原创歌手合同》。
(以上合计2254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6年9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创作歌手,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2006年8月23日签订了期限为2006年9月1日至2012年9月1日的《创作歌手合同》,约定申请人在合约期内任被申请人的创作歌手,并配合被申请人为专辑进行宣传、推广等活动,每月向申请人支付工资2000元及住房补助800元,如果发行原创作品专辑,另有10%的专辑利润;工作期间,由被申请人安排工作,如无工作安排,申请人可自由安排学习和深造。
申请人担任被申请人的创作歌手后,先后创作了《不想弃放》等原创歌曲(其他一些歌曲被申请人未认可采纳),为被申请人制作了《伤雨》、《王子》两张专辑,但被申请人基本不安排申请人进行推广宣传活动,也极少安排申请人进行演出、录音工作。2007年1月在全国发行《伤感雨》和2007年10月在全国发行《王子》两张专辑后,被申请人也从未向申请人支付过专辑利润。2009年5月起,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的工资及住房补助,严重影响申请人的创作工作及生活。为此,申请人多次口头、书面提出异议。由于被申请人拒绝支付工资,申请人不得不在2009年7月24日向上海市华龙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09年5月至7月拖欠的工资。但是,在仲裁期间,被申请人就单方发《通知》,解除了双方的合同关系。
2009年10月26日,上海市华龙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穗云劳仲案字[2009]第1569号),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9年5月至7月期间的工资6000元。但是,裁决作出后至今,被申请人一直不履行仲裁裁决,甚至连2009年8月至今的工资和住房补助都未支付,致使申请人只能靠亲人接济生活。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长时间拖欠工资和住房补助,一直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支付专辑利润收益等行为已经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申请人的演艺事业遭受严重影响。
为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申请仲裁,请贵委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上海市华龙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