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东升与庞师师借款纠纷案 - 民商合同 - 上海一曼律师事务所
 繁体中文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广州律师咨询网
法律咨询知名律师领先业务经典案例新闻追踪我的博客
网站首页律师风采领先业务经典案例冤案专题刑事辩护劳动争议房产建筑婚姻继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行政诉讼医疗事故知识产权民商合同
国际业务法律顾问新闻视频办案感悟专家指引媒体公关政府公关广州律师论坛实战文书新法速递收费标准政法视窗名律聚焦招聘精英
用户名: 密码:   免费注册   忘记密码
广州律师  广州刑事律师  
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咨询网 > 民商合同 > 刘东升与庞师师借款纠纷案

刘东升与庞师师借款纠纷案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5-04-07

涉及当事人隐私,人名、地名等均采用化名

刘东升与庞师师借款纠纷案之

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东升,男,汉族,1972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旺山镇旺竹山乌村237号,电话:138XXXXXXXXXXXX

被告:庞师师,男,汉族,197914日生,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西路510栋之九,电话:13xxxxxxxxx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25000元,期内利息人民币19.18元,逾期罚息人民币35012.25(借款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水平的四倍再加收50%计算至2009825日止),以及自200982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罚息。

2、判令被告承担为解决本次借款纠纷的原告负担的全部律师费用人民币14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9213,被告因家庭经济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25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被告以其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禺东富豪广场1401房的产权证明作借款担保,每日利息为本金的0.0001%,借款及利息必须在2009413日归还原告,逾期不还的,每逾期一天,按本金的5%计算罚息,逾期每超一个月,在上一个月罚息基础上加收5%的罚息,直至还清为止;因解决协议纠纷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败诉方承担。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拒绝归还借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公正判决如请求。

此致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00九年         

阅读(2619) | 字号: | 打印本页 | 关闭

上一篇文章: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   
下一篇文章: 原创歌手郭附城劳动仲裁纠纷案
 
 相关文章 
2015-04-27
 
 相关评论
 我要评论
标题:
昵称:
内容:
认证码:
 
以下网友评论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广州律师咨询网的观点或立场。
  业务动态
  今日头条
  媒体公关
  新闻追踪
 律师网友情链接 友情链接 为提高效率,请在您的网站上先做好本站的链接,再提交友链申请。友链联系QQ:1198140577[申请友情链接] 
广州骏域网络 |  广州专业律师网 |  北大法律信息网 |  中国律师网 |  中国律师网 | 
返回首页 | 关于我们 | 收费标准 | 网站声明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 网友感言 | 网站地图
法律咨询邮箱:newbeam@163.com  预约电话:159 8914 9377 (紧急并在我们特长内业务可直接打此手机预约到律师楼面谈)
上海一曼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19号中誉广场1103室 邮政编码:510700
Copyright ? 2015上海一曼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粤ICP备16122672号-3  

电脑版 | 手机版

x添加刘律师微信

扫描添加律师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