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曾是张先生开办的商业咨询公司的一名员工,月薪3000元,没有劳动合同。2010年1月,小刘辞职,离开公司前,他希望公司为他出具一份月收入2万元的证明以便他办理贷款买房。张先生觉得不会有什么风险,便嘱咐会计给开了证明。
张先生想不到的是,2011年年初,公司接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的传票,原来是小刘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9年2月至2010年1月的双倍工资24万元。为此,双方打起了官司。
海淀法院认为,银行的收入证明中虽写明小刘每月工资2万元,但其中也写明小刘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小刘却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要求二倍工资,因此相互矛盾,所以法院没有认定收入证明的证明力。但因公司没有与小刘签劳动合同,所以法院判决公司向小刘支付任职期间的二倍工资共计3万余元。
■法官提示
收入证明应与实际相符
法官表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张先生的公司应该与小刘签订劳动合同,这是张先生对法律规定的疏忽。而本案的关键在于张先生的公司为小刘出具了月收入2万元的收入证明。如果不是收入证明的内容与小刘的主张相互矛盾,公司就可能会被判决向小刘支付更多的二倍工资。公司经营者应该注意到收入证明的性质,严格如实开具收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