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隐私,采用化名)
关于广州京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违规开发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119号、148号“哈里商业街”,欺诈商户的
情况反映函
致广州市人民政府:
我叫刘明宽。我是广州京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京都公司)违规开发番禺“哈里商业街”,欺诈商户一事的受害者。
京都公司隐瞒其开发商铺未取得店铺产权及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等情况,采用欺诈方式让我与其签订《店铺租赁合同》,在我交付将近30万元的费用后,却一直未尽到妥善的履约义务交付店铺产权及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等资料,致使我无法办妥工商营业执照等店铺经营所需的相关执照,从而无法进行商业经营活动。
京都公司及当地有关政府部门的违法违规,乱搭乱建,致使“哈里商业街”的店铺未能取得合法的产权,未能获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明,而他们又隐瞒真实情况,欺骗租户,当地政府却未对这种违法违规、乱搭乱建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到租户的权益。恳请市政府能对京都公司的违法开发及欺诈商户的行为进行调查处分,对当地政府的失职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本人作为承租人,在2010年4月份分别承租了京都公司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119号首层124、128、131、133、134号共5间商铺(“哈里商业街”商铺)。在与京都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后,我随即就按照合同约定向其缴交了5间房屋的首月租金,相关保证金等费用将近30万元。
2010年5月12日,京都公司向我发出《哈里C8-124、128、131、133、134铺收铺通知书》。2010年6月8日,我前往收铺,由于未拿到该公司的出租商铺的产权证以及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我不同意收铺。关于出租商铺的具体交铺条件,虽然我们在《商铺租赁合同》中未予明确约定,但根据《合同法》第62条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出租房屋必须具有合法产权;根据《消防法》第11、13条规定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13条规定,涉案商铺所在的商业综合楼必须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禁止投入使用;并且我承租商铺的目的是用于开业经营,故无论是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还是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涉案商铺都应当具有合法权属,符合投入使用的条件(商铺所在商业楼通过消防验收合格,具备合法产权)这一最基本要求。在2010年6月8日,我前往收铺时京都公司应当向我提供这些证明材料,然而该公司却没有交付。
2010年7月27日,在索要商铺的产权证明以及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等与申领工商营业执照息息相关的证明材料无果后,我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京都公司发出了一份律师函——《关于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路119号124、128、131、133、134号商铺申请消防验收并提供产权证明的要求函》,但是京都公司始终未有任何的回复。这不得不让上诉人确信京都公司所出租的商铺根本不具有合法产权及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等资料,而事实证明也确实如此。
在发函要求与京都公司解除租赁合同,并让其退还我先前缴交的将近30万元的费用未得到该公司的任何回复后,我又再次致函,在2010年12月2日发出该事情的解决方案,希望能和京都公司协商解决,然后依旧是石沉大海。眼看将近30万元的费用被京都公司欺诈而走,万分痛惜,我不得不在2010年12月30日向法院起诉京都公司的欺诈行为。而庭审查明的事实,更加印证了京都公司存在违规开发“哈里商业街”商铺,欺诈租户的恶劣行径。
庭审过程中,我才得知,京都公司是在2010年12月13日才办理消防备案。根据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因此,在2010年4月9日签订商铺租赁合时,京都公司出租的商铺仍然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根本具备收铺的条件。
另外,京都公司提供的《关于南郊村桥南路119号、148号房屋建设情况的说明》清楚载明:“2009年,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经番禺区人民政府桥南街道办事处批准建设,通过公开招标招商对上述土地进行改造建设……南郊村努力把包括上述房屋在内的哈里商业街建设项目赶在亚运前完工,采取了边施工边报建的方法,大大加快了改造工程的进程。”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证。”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据此,桥南路108、148号(哈里商业街)位于村庄规划区内,在该土地上建设“哈里商业街”店铺,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番禺区规划分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是,桥南路108、148号(哈里商业街)仅仅是报番禺区人民政府桥南街道办事处,而且,该建设也并非是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明显违法。在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的情况下,桥南路108、148号上的建筑物属于违章建筑。当地街道办事处有违法失职行为。
由此可见,京都公司虽然作为桥南路108、148号(哈里商业街)的开发商,其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都没有,更谈不上有店铺的产权以及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的相关材料。因此,其根本不得从事对商铺进行出租的经营活动。但是其隐瞒了真实情况,采用欺诈的方式让我与其签订了《店铺租赁合同》,还收取了我将近30万元的费用。而当地政府却对这种违法违规的行为不予管理监督,放任自流。原本希望通过法院讨回公道,没想到法院却对京都公司既违约又违法的事实视而不见,反而将我依法履行抗辩的行为认定为违约,其判决结果完全背离公平、正义。
如今,我血本无归。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只能向市政府寻求帮助。我知道法院行使审判权是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的干涉。我也并不是想市政府去干预法院的审判工作,只是希望市政府能对京都公司及当地政府的违法违规,乱搭乱建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据我了解,目前与京都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的租户数量并不少,被蒙骗的商户也不只是我一家。为了让现有的租户了解实情,同时为了避免有更多的群众上当受骗,本人恳请市政府能对京都公司的违法开发及欺诈商户的行为进行调查处分,对当地政府的失职行为进行管理监督,以维护当地商户的合法权益,保护当地经济的健康有序,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此致
敬礼
反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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