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2013)中中法民一终字第313号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上诉人闭德前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审理。现我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的时机及程序不符合规定、鉴定依据不足。
(一)鉴定时机及程序不符合规定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第3.2条:“评定时机: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同时,第2.7条:对治疗治疗终结: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该评定标准之所以规定评定时机以及对评定时机有争议需要鉴定,是因为伤残鉴定的时间是有限制的,且鉴定定的时机是否正确对被鉴定人的伤残等级是有影响的,否则,该标准无需对鉴定时机做出专门规定。
2、根据2012年7月1日起试行的,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制定的《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试行)》第4.2.1条“伤残评定的医疗终结时间应参照《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2006年)》,……”,同时,根据《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2006年)》表格中项目“其他骨折”的“胫腓骨双折”的医疗终结期为“6~12月”,医疗终结评定依据为“创口愈合,临床检查及x 光所见,骨折愈合良好,对位或对线良好,关节活动达到功能范围”,且上述项目随后的备注中没有关于胫腓骨双折需要延长医疗期的规定,闭德前于2010年8月8日受伤,根据上述标准关于医疗期的规定闭德前的伤残鉴定时机最长为:2010年8月8日至2011年8月8日,但是由于闭德前2012年7月2日于佛山市中医院拆除内固定物,且根据佛山市中医院2012年7月13日出院记录的出院诊断为“左胫腓骨中下骨折术后骨性愈合内固定物存留并切开取内固定术”,根据上述标准关于医疗期评定依据是骨折愈合良好,因此闭德前在2012年7月13日即可做鉴定。而在本案中重新鉴定的时间为2013年6月20日,与上述规定鉴定时间相差将近一年,根据当庭对重新鉴定的鉴定人发问,鉴定人也陈述鉴定即使构成伤残,根据被鉴定人体质不同,功能恢复情况也不同,鉴定人廖土兴对闭德前的医疗终结期的问题回答含糊不清,鉴定人其木格对闭德前的医疗终结期回答是承认省协的规定,但是认为中山法院系统要求在拆除内固定物休息完毕后鉴定,且原因是将所有的诉讼纠纷一起处理,而不是确定医疗终结时间的依据,鉴定人所述的医嘱休息时间完毕以后才能做鉴定完全没有任何依据。
(二)鉴定结论依据明显不足。
本案通过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鉴定资料不完整,不充分,且没有补充完毕的情况下鉴定机构不得受理,本案是在被鉴定人闭德前拆除内固定物后做鉴定,因此拆除内固定后的被鉴定人X光片对鉴定结果,具有实质的影响,且鉴定人其木格当庭陈述中也确认根据X光片确认被鉴定人恢复程度,由此可见拆除钢板以后的X光片的重要性,而在本案中重新鉴定意见书鉴定材料中却没有拆除钢板以后的X光片,可见重新鉴定的鉴定结论存在依据明显不足。
被上诉人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给法院的复函明确要求被上诉人提供X光片,在鉴定前将所有的鉴定资料包括佛山市中医院的X光片,提供给法庭并双方进行质证,完成了举证责任,但是鉴定机构不收取被上诉人提供的佛山市中医院的X光片,且鉴定机构在鉴定资料不齐的情况下应当通知委托人补充资料,否则不应当受理,而本案的鉴定机构没有通知法院也没有通知鉴定人补充材料直接作出的鉴定结论明显错误。
二、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鉴定结论鉴定时机及鉴定依据均符合规定,应予以采纳。
(一)一审中提交的鉴定结论鉴定时机符合规定。
如前所述,闭德前于2010年8月8日受伤,伤残鉴定时机最长为:2010年8月8日至2011年8月8日,但是由于闭德前2012年7月2日于佛山市中医院拆除内固定物,且根据佛山市中医院2012年7月13日出院记录的出院诊断为骨折愈合良好,因此闭德前在2012年7月13日即可做鉴定。佛山市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接受闭德前的委托时间为2013年7月13日,鉴定日期为2013年7月19日,该司法鉴定中心根据2012年7月1日开始试行的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制定的《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试行)》第4.2.1条的规定确定被上诉人的医疗终结期,鉴定时机符合规定。
(二)一审中提交的鉴定结论鉴定的依据均符合规定。
被上诉人在佛山市中医院做完手术以后即2012年7月2日当天有拍摄术后X光片及2012年8月8日有复查X光片,佛山市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记载三张X光片包括了被上诉人受伤时的X光片以及受伤后装内固定物的照片、2012年7月2日当天有取内固定物术后的X光片。因此该鉴定结论依据充足。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代理人: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
律 师:刘斌
2013年 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