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3月2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斌,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xx(绰号“朱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4月2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萝检公刑诉(2014)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x、朱xx犯抢劫罪,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3日、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吕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x、朱xx及辩护人刘斌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姜x的辩护人于2014年10月17日申请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并经被告人姜x的辩护人的申请于2014年10月28日恢复本案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5日,同案人黄xx(另案处理)在位于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的佛塱村山贝红星猪场与被害人张xx、杨x玩扑克牌时输钱后,其以有人在打牌时“出千”要予以“教训”为由与同案人孙xx、陈xx(均另案起诉)等人密谋抢劫。
2013年11月6日,同案人黄xx与同案人黄x、邓xx(均另案处理)再次去至上述地点与被害人张xx、杨x等人玩扑克牌赌钱,同案人黄xx输钱之后电话联系在外等候的同案人孙xx、陈xx及李xx、“阿叔”(均另案处理),以及由同案人孙xx召集而来的被告人姜x、朱xx冲进猪场实施抢劫。过程中,被告人姜x、朱xx与同案人黄xx、孙xx、陈xx、黄x持木棍、铁棍等工具对被害人杨x实施殴打致其右上第一门牙脱落(经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并抢走被害人杨x人民币约23000元、手机一部(规格型号不详)、项链一条,抢走被害人张xx小米牌1s青春版手机一部、抢走被害人张x华步步高牌s9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上述三部手机共价值人民币1859.83元)。得手后,被告人姜x、朱xx与上述同案人逃离现场并分赃。
2014年3月29日,被告人姜x在增城市新塘镇被公安人员抓获;2014年4月21日,被告人朱xx在东莞火车站被公安人员抓获。
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同案人供述、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赃物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支持上述指控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x、朱xx与人结伙,以暴力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均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xx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姜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其辩称:1.其在案发现场用脚踢过被害人,但没有拿被害人的财物;2.事后孙xx给其人民币200元的路费,不是分赃。
被告人姜x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姜x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构成寻衅滋事罪;2.被告人姜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3.被告人姜x的主观恶性小;4.被告人姜x是初犯、偶犯。综上,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姜x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xx辩称:1.其在案发现场动手打过被害人,但其自己没有实施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也不知道其他人抢劫被害人财物的情况;2.事后黄xx叫孙xx给其人民币200元的车费,其不知道是赃款;3.其不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5日,同案人黄xx(已判刑)在位于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佛塱村的山贝红星猪场内与被害人杨x、张xx等人玩扑克牌时输钱,当晚其在位于增城市新塘镇的家中向同案人孙xx、陈xx、黄x(均已判刑)、“阿叔”(另案处理)等人称有人在打牌时“出千”,要“教训”对方,上述人员表示同意。
2013年11月6日,同案人黄xx、黄x与同案人邓xx(已判刑)去至上述地点与被害人杨x、张xx等人玩扑克牌赌钱,同案人黄xx输钱之后即按照事先约定电话联系在外等候的同案人孙xx、陈xx、“阿叔”以及由同案人孙xx召集而来的被告人姜x、朱xx、同案人李xx(另案起诉)等人冲进猪场,持木棍等工具对被害人杨x进行殴打,致其右上第一门牙脱落(经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并通过搜身等方式抢得被害人杨x的人民币3000余元、黑色直板杂牌手机一部、项链一条以及被害人张xx的小米牌1s青春版手机一部、被害人张x华的步步高牌s9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上述三部手机共价值人民币1859.83元)。得手后,被告人姜x、朱xx与同案人逃离现场,共同去至同案人黄xx的住处分赃。
2014年3月29日,公安人员在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抓获被告人姜x。2014年4月21日,公安人员在广东省东莞市东火车站抓获被告人朱xx。
破案后,上述三部赃物手机已被缴回,并已发还各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杨x的陈述:2013年11月6日18时许,其和侄子杨x岩一起到广州市萝岗区九佛佛塱山贝村“阿天”的红星猪场和“阿天”、“阿立”等人打牌,打了几盘后,“阿立”要求下大注,并要求其做庄,其不肯,遂由“阿天”做庄。过程中,有七八名男子手持铁棍、木棍进来,围着其和“阿天”,其中还有一男子手持约40厘米长的砍刀。后来“阿天”跑了,其被三名男子抓住头发、掐着脖子,两只手臂也被拐到背后,他们用铁棍、木棍将其打倒,并拿走了其身上的财物,控制其手的那名男子要其晚上前拿出人民币5万元,其说当天已取出人民币2万元,无法再取,他们中又有人要其拿出人民币2万元,其说身上的钱都被他们拿走了,他们就将其拉到猪场门口,差不多到门口时,黄xx抢走其金项链,还打了其头部一棒。他们将其拉出门口,想将其拉上车,其用左手拉住猪场的铁门,左手被打了一铁棍,其松手后,用脚撑住地面不愿上车,又被铁棍打到左边头部,其被打趴在地。此时他们中又有人要其拿出人民币2万元,否则就打死其,接着有其他人过来,他们就上车走了。其共被抢了现金人民币约23000元(其中有人民币20000元是其当天早上从银行所取)、一条60多克的金项链及一部手机,“阿天”及其侄子的手机也被抢走了。
被害人杨x通过辨认照片,确认被告人姜x就是2013年11月6日在广州市萝岗区九佛佛塱红星猪场参与抢劫的男子,他当时拿铁棍等殴打其头部、背部,捅其腰部;确认同案人黄xx就是打电话叫人抢劫的“阿立”,他当时用拳头打其嘴巴,打落其一个门牙,打松其三个门牙,并抢走其金项链;确认同案人孙xx参与抢劫,他当时抢走其放在桌子上的手机,并最先动手从后面掐住其脖子,抓其手臂,与其他人将其控制住,后将其拉到阴暗处要其跪下,用膝盖顶其背,并想推其上车;确认同案人陈xx参与抢劫;确认同案人黄x参与抢劫,他在拉其上车时对其进行威胁,要其再拿人民币5万元。
2.被害人张xx的陈述:2013年11月5日,黄xx带一老板来其位于广州市萝岗区九佛佛塱的红星猪场看猪,后来在猪场其和黄xx、杨x等人一起打牌赌钱,黄xx输了几百元。第二天17时许,黄xx又带另一老板到其猪场,但没谈成生意。后黄xx问其今天是否打牌,又问昨天的那帮人(指杨x等人)在哪里,有人说杨x在附近四川人的猪场,黄xx遂表示要过去看猪。18时许,黄xx打电话给其说没有看到杨x等人,十几分钟后,杨x及其侄子到其猪场,黄xx等人也紧跟着过来。后其和杨x、黄xx、买猪老板以及黄xx带来的另一个人一起赌博,黄xx要下大注,杨x就不肯做庄,黄xx也不肯做庄,便由其做庄玩了十盘左右,黄xx输了几百元。在赌博期间,黄xx打了好几次电话,一次问对方在哪里,并叫对方买水、买烟进来,第二次问对方来没有,并叫对方去柜员机取钱过来,他带来的猪老板就借给他人民币1000元,第三次忘了他说什么,他还出去在外面逗留了一阵。后来就有六七名男子冲进猪场,分散围住赌钱的那张台,站在杨x身后的胖子勒住杨x的脖子说他“出千”,站在其身后的人也抓住其双手,说其有钱,不要让其走了,还抢走其放在台面的一部小米牌手机。其挣脱后跑出猪场,叫朋友帮忙报警,后又返回猪场查看情况,在猪场外就听到杨x和对方争吵的声音,还有打人的声音,遂不敢过去。后其本地的朋友过来,和对方吵了几句,对方才驾车离开。
被害人张xx通过辨认照片,确认同案人黄xx就是2013年11月6日在广州市萝岗区九佛佛塱红星猪场参与抢劫的男子,是他打电话叫人过去抢劫的;确认同案人黄x参与抢劫,他是黄xx带过去的,在打牌期间曾出去买烟、买水、顶替黄xx打牌。
3.被害人张x华的供述:2013年11月6日19时许,其叔叔张xx与介绍买猪的“阿立”、“阿立”介绍来的买猪老板及收潲水油的杨x在广州市萝岗区九佛佛塱的红星猪场玩纸牌,其和堂兄张x飞在一旁观看。期间,“阿立”打电话叫人送矿泉水,一会儿,有两个人送了一箱水进来,其中一人也加入玩牌。几分钟后,有七八名男子走进猪场把玩牌的台围起来,有两人抓住杨x说他“出千”,其中一人用手臂夹着杨x的脖子,还打了他一拳,杨x没有办法反抗,这伙人又把杨x拉到一边打了一顿,还有人搜他的口袋,紧接着又将杨x拉到十米远的猪场门口,一帮人围着他用铁棍打。同时,送水过来的两人中的一人指着张xx,说他有钱,边说边抓住张xx的手,张xx挣脱逃走。后张xx打电话叫了邻近的两个本地人过来,抢劫的人知道来人是本地人后就走了,他们是坐三辆小车走的,“阿立”及准备买猪的老板也跟着这些人一起走了。其放在玩牌的台面上的一部步步高智能手机也被他们拿走,其想要回来,但被对方威胁,还有人拿铁棍敲打桌面吓唬其。
被害人张x华通过辨认照片,确认同案人黄xx就是2013年11月6日在广州市萝岗区九佛佛塱红星猪场打电话叫人过去抢劫的“阿立”,他当时在现场周围巡视,叫其及其他人不许动;确认同案人孙xx参与抢劫,他一冲进猪场就抓住杨x,抢去桌面的手机和钱,并拖杨x到猪场外殴打;确认同案人陈xx参与抢劫,他当时持棍看管被害人;确认同案人邓xx参与抢劫,他当时在现场赌钱,临走时威胁说,如报警就将猪场烧掉;确认同案人黄x参与抢劫,他是“阿立”带过去的,期间曾去买水。
4.证人杨x岩的证言:2013年11月6日19时许,其与其叔叔杨x去至张xx的猪场,当时在场的有张xx夫妇、张xx的两名侄子、“阿立”及另两名陌生的男子。“阿立”等人提出打牌,杨x遂和张xx及“阿立”等人开始打牌,其站在一边看。期间阿立打电话叫人送水过来,之后不久,有五名陌生男子来到,有二人去抓张xx,二人抓杨x,张xx逃脱。上述男子中有一人用手按住杨x头部,叫杨x跪下,杨x没有跪,其余几人便用棍子打杨x腿部,按住杨x头部的人又搜杨x的身,之后他和几个人把杨x拖到猪场门口,留下二人拿着棍子看守其和张xx的侄子。后他们把杨x拖到黑暗处用铁水管殴打,其趁机躲开报警,回去时对方已离开。杨x被打掉门牙,小腿和左手均受伤。其看到杨x、张xx、张xx的侄子张x华各被抢了一部手机。
证人杨x岩通过辨认照片,确认同案人黄xx就是2013年11月6日在广州市萝岗区九佛佛塱红星猪场打电话叫人过去抢劫的“阿立”;确认同案人孙xx参与抢劫,他当时用手按住杨x的头部,对杨x进行搜身,并抢走了杨x的手机;确认同案人陈xx参与抢劫,他当时手持木棍殴打杨x,杨x被拉到猪场门口后,他留在现场进行看守;确认同案人黄x参与抢劫,他当时持木棍对杨x进行殴打。
5.证人张x飞的证言:2013年11月6日18时30分许,其和堂弟张x华回到广州市萝岗区九佛佛塱的红星猪场,看到有七八个人在猪场的大厅里打牌,其当时没有注意他们,就去吃饭了,饭后其就坐在大厅休息,突然有七八名男子出现在大厅,他们有的手持铁水管,有的手持随手在猪场捡的木棍,其中一人拿起杨x放在桌面上的手机,在杨x身边说了句话(没有听清楚内容),说完就用手掐住杨x的脖子并用手肘打了一下杨x的脸部,另一人就抓住其叔叔张xx的手,并拿走张xx放在桌面上的小米牌手机,随后双方就吵起来,张xx的老婆听到吵闹声就从房间里走出来叫现场的人不要吵,张xx趁机挣脱逃走,其余的人一起将杨x拉出猪场,其没跟出去,也不知道之后发生了什么事。事后发现张x华的步步高牌手机也不见了。
6.同案人黄xx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3年11月5日,其和侄子黄x以及一名老板“八哥”到张xx位于广州市萝岗区九佛佛塱村的红星猪场谈买猪的生意,没有谈成,后几人留下来玩牌,期间其输了几百元。次日17时许,张xx打电话叫其带老板去买猪,其就和养猪老板“阿欢”以及其侄子黄x一起到了张xx的猪场,谈价过程中,有个收潲水油的湖南人邀他们一起赌钱,他们就答应了。在赌的过程中,外面来了三个外省人,说湖南人赌钱“出千”,张xx就跑了,张xx的老婆叫那三个外省人不要在猪场搞事,那三个外省人就将湖南人带到猪场门口,其觉得那个湖南人用手机“出千”骗其的钱,就拿了湖南人的手机和扑克牌要去验证一下。
同案人黄xx通过辨认照片,确认被告人朱xx就是2013年11月6日在广州市萝岗区九佛佛塱红星猪场参与抢劫的男子,他是孙xx叫来的,当时冲进了猪场;确认被告人姜x参与抢劫,他是孙xx叫来的,当时和孙xx一起冲进猪场;确认同案人孙xx是抢走“出千佬”手机的人;确认同案人陈xx是与孙xx一起到现场的人之一。
7.同案人孙xx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3年11月5日,其和黄xx、黄x到广州市萝岗区九佛佛塱红星猪场收猪时,黄xx和猪场的人赌博输了钱。后黄xx怀疑猪场有人打牌出千,就对其和黄x、陈xx、“阿叔”说,第二天收猪时再与猪场的人赌钱,如果发现“出千”就教训“出千佬”。2013年11月6日17时许,黄xx和黄x、“欢仔”开车先去上述猪场,18时许,黄xx打电话给其说猪场的人赌博“出千”了,叫他们叫几个朋友一起去猪场教训“出千佬”,其遂打电话联系李xx、姜x、“朱清”等人。其驾驶自己的别克小汽车搭载陈xx到了猪场,看到黄xx、“欢仔”和猪场老板等人在打牌,后李xx等人也开车到场。他们五人在猪场里面走来走去,后黄xx说对方打假牌,便吵起来,猪场老板和一个小孩逃跑,猪场老板的一个男性朋友被他们控制住,其还用从现场捡的木棍打了该男子。黄xx叫其把该男子的手机拿走,其便把该男子放在桌子上的一部黑色大屏幕智能手机装起来,事后给了黄xx,姜x从该男子身上搜出了现金,他们还抢了其他人的二部手机,具体不知道是谁抢的。他们一共抢到三部手机以及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回到增城市新塘镇黄xx的家后,黄xx叫其把钱给大家每人分人民币300元,黄xx拿了二部手机,黄x拿了一部手机。
同案人孙xx通过辨认照片,确认被告人姜x就是2013年11月6日在广州市萝岗区九佛佛塱红星猪场参与抢劫的男子;确认同案人黄xx是打电话叫其去猪场抢劫的人。
8.同案人陈xx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3年11月5日晚,其到老板黄xx家,见黄xx、孙xx、孙xx的叔叔、黄x等人在该处,黄xx说在九佛猪场打牌遇对方“出千”,使他输钱,他很生气。次日17时许,黄xx叫其和孙xx、李xx、姜x、黄x、中山邓老板、“朱清”分乘三辆车一起去广州市萝岗区九佛佛塱红星猪场买猪,其乘坐孙xx的车,李xx、“朱清”、姜x坐另外一辆车。途中,孙xx一直和黄xx电话联系,因为黄xx之前在那个猪场赌博时输了钱,他怀疑对方“出千”,就策划好当日再去赌,其和孙xx等人在外面等,如果对方出“老千”,黄xx就打电话叫孙xx带人冲进去。去到猪场后,黄xx、邓老板、黄x和在那里的几个人赌博,其和孙xx、李xx、姜x、“朱清”等人在猪场门口,后来孙xx接到黄xx打来的电话说赌博的人中有人“出千”,于是他们几人马上跑进去,黄xx说其中一个老板用手机“出千”,他就要拿那个老板的手机,那个老板不让拿,双方发生拉扯,继而开始用拳脚打架,黄x、孙xx见黄xx和那个老板打起来,就上去帮忙打架,李xx、姜x、“朱清”见了也上去帮忙打那个老板,猪场的老板娘让他们不要在猪场搞事,于是他们六人把那个老板拖到一边,不让他走,其中一人从地上捡了根木棍,但其不清楚那人有没有用木棍打人。过了一会儿,不知道谁叫快走,大家就都走了。回到增城市新塘后,所有到过九佛猪场的人全部集中到黄xx家中分抢来的东西,其看到那些抢回来的东西全在孙xx那里,有几千元现金和三部手机,黄xx和中山邓老板输的人民币1000多元和人民币500元先从抢的钱里扣除,黄x分了一部步步高手机,黄xx拿了“出千”的那个人的黑色杂牌手机,孙xx的叔叔想要那部小米手机,他都拿起来了,但黄xx说他要,就把小米手机也拿走了,其他没有分到东西的人就从抢来的钱里每人分得人民币二三百元,其当时分到人民币300元。
同案人陈xx通过辨认照片,确认被告人朱xx就是2013年11月6日在广州市萝岗区九佛佛塱红星猪场参与抢劫的“朱清”,其当时在现场殴打“出千佬”,还踢了“出千佬”两脚;确认被告人姜x参与抢劫,其当时负责看守在场的人,不让他们逃走;确认同案人黄xx是打电话叫孙xx等人去猪场抢劫的人;确认同案人孙xx是参与抢劫并殴打被害人及事后主持分赃的人;确认同案人黄x是参与抢劫的人之一,他分得一部步步高牌手机;确认同案人邓xx是负责开车接送黄xx、黄x的人。
9.同案人邓xx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3年11月6日16时许,其开车载黄xx到广州市萝岗区九佛佛塱红星猪场看猪,路上黄xx说猪场有一个外省人“出千”害他输了钱,现在那个外省人在附近猪场赌钱,要一起去赌,当场抓住那个“出千佬”。在一个猪场看完猪后,猪场老板说其他猪场有人赌博,黄xx遂叫其开车去找,说要找到“出千佬”一起赌,当场抓住他“出千”,黄xx还打电话给“波仔”,叫“波仔”等人暂时在外面等。当其与黄xx还在找“出千佬”时,在大马路遇见“波仔”、黄x、“阿福”、“阿叔”“阿飞”等人,后黄x坐上其车,三人一起去找“出千佬”,但未找到。后来最初的猪场老板给黄xx打电话,说他那里开始赌钱了,其与黄xx遂回到该猪场。他们到了那里之后就开始打牌赌钱,大概赌了20分钟,其输了人民币四五元左右,黄xx输了人民币1000多元,后来黄xx离开赌桌,其听到黄xx打电话给“波仔”,让他们在赌的差不多时就冲进来,不一会儿,“波仔”、“阿福”、“阿叔”、黄x、“阿飞”等七八名手持木棍的男子就冲进来,“波仔”拿起桌子上的扑克牌和发牌人的手机,然后把发牌人的头按在桌子上,“阿叔”搜出了发牌人身上的钱,接着,“波仔”、“阿福”、“阿叔”、黄x、“阿飞”等人就用木棍殴打发牌的人,还有不知是谁要那个人交出人民币10000元,后来“波仔”他们又把发牌的人拉到赌场外面殴打,手持木棍的人都用木棍殴打,将发牌的人打倒在地后,大家就离开了现场。大家回到增城市新塘黄xx家中后,他们就拿出抢来的三部手机和现金人民币4000多元,“波仔”主持分赃,因为其输了人民币四五百元,“波仔”就从抢来的钱里给了其人民币500元,黄xx把之前借其的人民币1000元,也给其了,剩下的钱每人分到300元左右,“波仔”说分二三百元给其,其没要,黄x、“波仔”、“阿叔”各分到一部手机,分了手机的人不分钱。
10.同案人黄x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3年11月5日晚上,黄xx说他在广州市萝岗区佛塱红星猪场赌博输了钱,怀疑猪场的老板与他的朋友“出千”,就说要去找“出千佬”,如果他真的“出千”就向他拿回输掉的钱,当时其和“波仔”、“阿福”、“阿叔”、“朱清”等人都同意,就约好第二天去找猪场老板和“出千佬”,并商量好让黄xx先进去猪场赌博,如果输了钱,就打电话给“波仔”等人,他们就一起冲进去教训那个“出千佬”。第二天傍晚,其和黄xx乘坐“阿欢”的车到猪场装猪,黄xx将此事也告诉了“阿欢”,在车上,“波仔”打电话给黄xx,其听到黄xx让“波仔”先别进去猪场,等黄xx打电话叫他们进去时再冲进去。其与黄xx、“阿欢”在猪场看完猪后,黄xx问猪场老板“出千佬”在哪里,老板说在别的猪场,其遂和黄xx、“阿欢”一起到附近的猪场找,找了两个猪场都未找到“出千佬”,后三人又回到最初的猪场,在该处看到了“出千佬”。正好猪场老板叫黄xx一起打牌,黄xx、“阿欢”就和猪场老板等人一起赌钱。过程中其到“阿欢”车上取烟,黄xx又打电话叫其买水,其遂买了十瓶水搬进猪场。过了一会儿,黄xx打电话给“波仔”,“波仔”就带“阿福”、“阿叔”、李xx、“朱清”及其不认识的两个胖子手持木棍冲进猪场,“波仔”、“阿福”将“出千佬”按倒在地,“波仔”抢了“出千佬”的手机,另外一名较肥的男子把“出千佬”的手臂折到后面,还用棍子殴打“出千佬”,“阿叔”就搜“出千佬”的身,“阿欢”叫猪场的人不要动。之后,“波仔”等人又把“出千佬”拉到猪场外面,在猪场门口时,黄xx抢了“出千佬”戴在脖子上的金项链,用拳头打了“出千佬”的脸,“波仔”、“阿福”、“阿叔”、“朱清”及其不认识的两个胖子一起用木棍殴打“出千佬”,“阿叔”让“出千佬”拿人民币10000元出来,他不拿,大家商量了一下就算了。最后大家一起去到黄xx家中,其看到桌子上放着三部手机和现金人民币3000多元,黄xx又从口袋拿出人民币2000多元,“波仔”主持分赃,其分到一部步步高手机,“出千佬”的手机给了黄xx,小米牌手机分给了“阿叔”,分到手机的人不能分钱,桌上的钱先给输了钱的人,剩下的每人分了人民币二三百元。
同案人黄x通过辨认照片,确认被告人朱xx就是2013年11月6日在广州市萝岗区九佛佛塱红星猪场参与抢劫的“朱清”,是孙xx叫来的,当时在现场持木棍殴打“出千佬”;确认被告人姜x就是参与抢劫的肥仔,他当时把“出千佬”的手臂折到后面,并用棍子进行殴打;确认同案人黄xx是打电话通知“波仔”等人去抢劫并殴打对方的人;确认同案人孙xx是按住“出千佬”头部抢走对方手机及事后进行分赃的“波仔”;确认同案人陈xx是持棍在现场参与抢劫及殴打“出千佬”的人;确认同案人邓xx是开车接送其和黄xx的人。
11.同案人李xx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3年11月的一天17时许,“波仔”打电话叫其开车接两个人送到一个猪场,其接到“华哥”、“清哥”后,到九佛和“波仔”开的车碰面。当时“波仔”对他们说,他老板在猪场打牌被人“出千”坑了,稍后他们进去把对方打一顿。商量好后,两辆车一起去到猪场,大家就一起进到猪场里面,“波仔”说有人“出千”,打他一顿,其看到“清哥”、“华哥”、“波仔”动手殴打对方一男子,其中有人拿棍子打,其他人拳打脚踢,打完后还有人想把那名男子拉上车,但后来没拉他走,大家便离开了。回到新塘后,“波仔”拿出一部“出千”的手机给了猪老板,还有一个湖南人拿着另外一部手机,“波仔”给了其人民币200元作为车费。
同案人李xx通过辨认照片,确认被告人姜x就是2013年11月6日在广州市萝岗区九佛佛塱红星猪场参与抢劫的“华哥”,他当时在现场动手欧打了对方男子;确认被告人朱xx就是参与抢劫的“清哥”,他当时在现场动手欧打了对方男子;确认同案人黄xx就是参与抢劫的猪老板,他当时在现场打牌;确认同案人孙xx就是参与抢劫的“波仔”,他当时用拳头殴打对方男子;确认同案人陈xx去到现场参与抢劫;确认同案人邓xx去到现场参与抢劫;确认同案人黄x就在现场参与抢劫。
12.穗萝公(司)鉴(伤)字(2013)706、706-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杨x右上第一门牙脱落,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13.现场照片(经被害人杨x、张xx、张x华、证人杨x岩、同案人黄xx、黄x、陈xx、邓xx、被告人朱xx签认):证实了案发现场广州市萝岗区九佛佛塱红星猪场的情况。
14.《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赃物照片(经被害人张xx、杨x、张x华、同案人黄xx、陈xx、邓xx、黄x、被告人朱xx签认)、《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同案人黄xx的住处搜出涉案的黑色直板杂牌手机1部并予以扣押,抓捕同案人陈xx时,从其身上跌出涉案的小米牌1型手机1部被扣押,在同案人黄x的出租屋扣押了其持有的步步高牌手机1部,上述手机已分别发还被害人杨x、张xx、张x华。
15.穗开价鉴(2013)103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规格型号不详的手机一部在鉴定基准日2013年11月6日的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25元、步步高s9型手机一部在鉴定基准日2013年11月6日的鉴定价值为人民币838.77元、小米1s青春版手机一部在鉴定基准日2013年11月6日的鉴定价值为人民币796.03元。
16.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公安人员于2014年3月29日在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久裕村久裕商贸城闲人居网吧抓获被告人姜x;于2014年4月21日在广东省东莞市东火车站广场抓获被告人朱xx。
17.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材料证实了被告人姜x、朱xx的身份情况。
18.被告人姜x在侦查阶段拒不供认其于2013年11月6日去过案发现场。
19.被告人朱xx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3年11月6日傍晚,孙xx打电话叫其去广州市萝岗区九佛佛塱红星猪场帮忙装猪,路上其遇到平时拉客的“阿飞”,“阿飞”说孙xx叫他一起去装猪,其就和“阿飞”一起去了,是“阿飞”开的车,到九佛后,其看到孙xx和陈xx、“黄毛”一起吃饭,饭后,其和“阿飞”、孙xx、陈xx、“黄毛”等人一起去九佛猪场,快到猪场的时候,孙xx告诉大家,“广西仔”前一天晚上在该猪场打牌时,有人“出千”,他们就事先说好当晚由“广西仔”去该猪场打牌,让大家先在外面等电话,到时冲进去吓唬吓唬猪场“出千佬”,不要让人跑掉和报警。到了猪场后,孙xx和陈xx、“黄毛”先进去猪场,其和“阿飞”在猪场外面。过了一会儿,其听到猪场里面很吵,那个“广西仔”说,有人出“老千”,桌面上的钱、手机、扑克牌都不要动,其和“阿飞”就一起进去,其进去猪场的时候,打牌的人已经吵起来了,有几人跑了,有几人抓住一个男子的手,那个男子想跑,于是就打起来了,那个男子趁乱跑出来时将其撞倒了,这时孙xx、姜x追出来把该男子按住,并打了该男子,孙xx手里还拿着该男子的手机,“广西仔”、“阿叔”也打了该男子几拳,“阿飞”动手抓住该男子,“阿叔”手上也拿了棍子,后来其也捡了一条木棍敲打桌子警告赌场的人不要赌博,其还打了撞倒其的男子几下。当晚大家回到“广西仔”在新塘住的地方,其看到“广西仔”拿出钱、“出千”的手机(黑色直板大屏幕手机)和扑克牌,“欢仔”也拿出了钱,“阿叔”拿出了一部步步高牌手机,还有一部小米手机,但不知道是谁拿出来的,他们说一共有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最后手机全给了“广西仔”,“广西仔”将步步高牌手机给了“黄毛”,“广西仔”叫孙xx给其和“阿飞”每人人民币200元作为路费。
被告人朱xx通过辨认照片,确认被告人姜x就是2013年11月6日在广州市萝岗区九佛佛塱红星猪场参与抢劫的男子,他当时打了对方男子几拳,还将对方男子按住;确认同案人黄xx就是参与抢劫的“广西仔”,他当时打了对方男子几拳,事后拿出钱和手机分给大家;确认同案人孙xx就是参与抢劫的“波仔”,他当时打了对方男子几拳,把对方按住,还拿了对方的手机,事后他分给其和“阿飞”每人人民币200元;确认同案人陈xx参与抢劫,他当时手持竹棍,但未打到对方男子;确认同案人邓xx就是参与抢劫的“欢仔”;确认同案人黄x就是参与抢劫的“黄毛”。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x、朱xx与他人共同采取暴力方法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x、朱xx犯抢劫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查明的量刑情节包括:1.被告人姜x、朱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姜x、朱x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决定对二被告人均减轻处罚。2.被告人朱x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3.被告人姜x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姜x、朱xx等人持械抢劫,并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本院对二被告人均酌情从重处罚。5.本案赃物手机三部已被缴回,并已发还各被害人,本院对被告人姜x、朱xx均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就本案量刑情节提出的意见,本院已予以考虑。
关于被害人杨x被抢现金的数额问题。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害人杨x在本案中被抢现金数额为人民币23000余元,但仅有被害人杨x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虽被害人杨x提供了案发当天提取现金人民币20000元的银行交易清单,但这一证据并不能与现有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确证被害人杨x在案发时随身携带上述现金且均为被告人及同案人所抢的事实,故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被抢现金数额不予认定。综合考虑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同案人的供述等证据,本院认定被害人杨x被抢的现金数额为人民币3000余元。
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评析如下:
1.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姜x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在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虽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但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且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抢劫罪的行为人在实施抢劫行为时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并以暴力、胁迫等方法作为窃取他人财物的手段。本案中,同案人黄xx因赌博输钱,遂产生通过暴力手段抢回所输赌资的犯意,并与同案人合谋,之后被纠集的被告人姜x、朱xx及同案人在现场殴打被告人,并劫取了被害人财物,该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抢劫罪。现有证据虽不能证实被告人姜x、朱xx有直接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但足以证实二被告人积极参与共同犯罪,并在现场实施了殴打被害人的行为,依法应与同案人一起对共同的犯罪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被告人姜x、朱xx提出同案人孙xx事后给他们的人民币200元不是赃款的辩解意见。经查,根据同案人孙xx、陈xx、邓xx、黄x等人的供述,足以证实被告人姜x、朱xx与同案人事后在同案人黄xx家参与分赃的事实,至于被告人姜x、朱xx以何名义获得赃款,都不能否定其参与分赃的事实,故被告人姜x、朱xx的上述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已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姜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六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9日起至2015年11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朱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姜x、朱xx与(2014)穗萝法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的同案人黄xx、孙xx、陈xx、黄x、邓xx共同退赔被害人杨x人民币3000元(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瑞芳人民陪审员:李建明人民陪审员:钟伟雄二0一四年十月廿九日书记员:邹清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