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伙打群架,小心被控寻衅滋事! - 刑事案例 - 经典案例 - 上海一曼律师事务所
 繁体中文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广州律师咨询网
法律咨询知名律师领先业务经典案例新闻追踪我的博客
网站首页律师风采领先业务经典案例冤案专题刑事辩护劳动争议房产建筑婚姻继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行政诉讼医疗事故知识产权民商合同
国际业务法律顾问新闻视频办案感悟专家指引媒体公关政府公关广州律师论坛实战文书新法速递收费标准政法视窗名律聚焦招聘精英
用户名: 密码:   免费注册   忘记密码
广州律师  广州刑事律师  
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咨询网 > 经典案例 > 刑事案例 > 结伙打群架,小心被控寻衅滋事!

结伙打群架,小心被控寻衅滋事!


发布人:吉利小叮当   发布时间:2017-03-09

  【案情简介】:2015年8月9日凌晨1时30分左右,被告人郑某、吴某及朋友庄某、林某、邱某共五人到汕头市龙湖区某商城某KTV喝酒唱歌,在商城楼下观光电梯处偶遇另一女性朋友胡某及被害人陈某。经林某邀请,胡某遂与被告人郑某、吴某及林某、庄某、邱某等人到了**号包厢内唱歌,期间林某、邱某相继离开包厢回家。至凌晨2时30分左右,被告人欧阳某与朋友宋某、被害人陈某与朋友李某也先后来到该**号包厢。在被告人郑某与被害人陈某一起玩骰盅喝酒的过程中,被告人郑某先对被害人陈某进行辱骂,双方因而发生口角并打斗。被告人吴某、欧阳某与李某见状亦参与双方打架,后双方被在场的人劝开。在离开包厢后,被告人郑某、吴某、欧阳某一方与被害人陈某及李某一方又在包厢外通道处以及KTV的大门口两次发生打斗,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后民警接报后到场将被告人吴某、欧阳某带回公安机关审查。经鉴定,陈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郑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法院观点】:被告人郑某、吴某、欧阳某因偶发矛盾纠纷而借故生非,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

  【威法律师分析】:因偶发矛盾结伙打群架,如果殴打他人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则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排除了被害人故意引发矛盾的情况,只要被害人之一达到轻伤或者被害人之二达到轻微伤,均可认定为该罪。

  【法条援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2款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阅读(2766) | 字号: | 打印本页 | 关闭

上一篇文章:农民收购玉米,竟被判缓刑   
下一篇文章: 控被告人姜x、朱xx犯抢劫罪罪轻辩护成功
 
 相关文章 
2015-04-03
 
 相关评论
 我要评论
标题:
昵称:
内容:
认证码:
 
以下网友评论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广州律师咨询网的观点或立场。
  业务动态
  今日头条
  媒体公关
  新闻追踪
 律师网友情链接 友情链接 为提高效率,请在您的网站上先做好本站的链接,再提交友链申请。友链联系QQ:1198140577[申请友情链接] 
广州骏域网络 |  广州专业律师网 |  北大法律信息网 |  中国律师网 |  中国律师网 | 
返回首页 | 关于我们 | 收费标准 | 网站声明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 网友感言 | 网站地图
法律咨询邮箱:newbeam@163.com  预约电话:159 8914 9377 (紧急并在我们特长内业务可直接打此手机预约到律师楼面谈)
上海一曼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19号中誉广场1103室 邮政编码:510700
Copyright ? 2015上海一曼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粤ICP备16122672号-3  

电脑版 | 手机版

x添加刘律师微信

扫描添加律师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