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临时提供工作量不特定、劳动时间不确定的简单劳务,且提供劳务者服从接受劳务者的指挥和监督。据此,应当认定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之间成立临时雇佣合同关系,而非承揽合同关系。
基本案情
刘某运来十吨大麦,并通知胡某找人卸货,约定每吨付款3元,卸完货后付款。之后,胡某找到李某等四人负责卸货。卸货过程中,李某接到另一人的货物时,车行几袋大米滚落下来砸到其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家属以刘某等人为雇主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刘某辩称双方为承揽合同关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主接受雇员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关系。
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关系。
雇佣关系中雇主和雇员的地位不平等,受雇人需要按照雇用人的安排,听其指示劳务;承揽关系双方的关系是平等的,承揽人独立自行决定自己操作和劳动过程。
本案中李某帮助卸货,是临时提供劳务,他们之间没有关于承揽工作的具体约定,也谈不上需要交付质量合格的劳动成果,仅完成卸货工作后即可获得报酬,并非以完成某项工作成果为目的。所以应该以雇佣关系处理本案,应当给付赔偿。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刘某赔偿李某经济损失若干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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