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疏忽大意造成自身损伤的,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 发布人:李家铉 发布时间:2017-03-30 | | 王某经营一小型炼铁炉。由于零活多,王某一人无法对该铁炉进行经营。王某遂雇佣周某在场内干活,从事打模具的工作。后工人马某让周某帮忙掀火,周某由于忘记挂地锚被砸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周某以其与王某存在劳务关系,王某应赔偿其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赔偿相关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本案而言,王某雇佣周某从事劳动,工作中周某受伤,作为雇主的王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王某操作已两个月,而且操作流程较为简单,其应当知道掀火的必要程序,也知道违反操作程序产生的后果。所以周某存在过错,应当自行承担相应一部分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 | 阅读(2092) | 字号:大中小 | 打印本页 | 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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