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办习俗来“炼山”,小心入刑!
| 发布人:威法小编 发布时间:2017-04-05 | | 2014年1月19日,被告人余某甲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到***村“庙背夫”的山岭上炼山。被告人余某甲请来郑某等四人修建了防火带,并看火苗以防烧到别处。当天下午15时左右,被告人余某甲与雇请炼山的人一起点火炼山。16时左右,因风势较大,火苗窜过防火带烧过炼山的范围,被告人余某甲等人开始利用树枝等进行扑火,因火势无法控制引起山林火灾,直至次日上午9时左右大火才被扑灭。经核实,被烧的是***村集体所有的山岭,还烧毁了被害人余某丁种植的部分果树及被害人黄某乙种植的杉树,经鉴定,被烧的山岭属一般用材和公益林地,被烧面积为125公顷,即1875亩。 被告人余某甲在炼山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引起火灾,烧毁一般用材和(公益林)地,被火烧林地面积为125公顷,为特别重大案件,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过失酿成火灾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本案中,被烧山岭的面积达到125公顷,已然达到构成失火罪的入刑标准,虽说这是余某甲为操办习俗而造成的无心之失,但其罔顾法律规定,造成林木毁坏的行为仍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 阅读(1715) | 字号:大中小 | 打印本页 | 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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