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山扫墓需谨慎,香火燃炮不可为。
| 发布人:威法小编 发布时间:2017-04-05 | | 2015年4月5日9时许,被告人谢某甲会同谢某乙、谢某丙等4人到**村下某某山场扫墓,过程中谢某甲用香火引燃鞭炮。鞭炮被点燃后弹起掉落至墓地前坎下杂草丛中,引燃杂草进而引起森林火灾。经林业部门到现场勘查、核算鉴定,该宗山火共烧毁有林面积10.1公顷(151.5亩),直接经济损失19590元。 被告人谢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未经森林防火部门批准和未采取任何森林防火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实施野外用火引发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 祭扫坟墓,是生者对死者表示悼念、缅怀的一种方式,充满着庄严肃穆,所以我们更应该以谨慎、合法的手段开展扫墓活动,以此有效防控犯罪后果的发生,这不仅是对先人真挚的尊重,也是保护国家资源,爱护公共财产的深刻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 阅读(2181) | 字号:大中小 | 打印本页 | 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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