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文廷,男。
委托代理人:刘斌,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江泽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镇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林灵,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罗健,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钟献华,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廷诉被告广州市江泽船务有限公司、第三人钟献华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就本案纠纷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文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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