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劳动争议案件中,虽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没有解除劳动关系,但劳动者多年不向单位提供劳动,也不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用人单位也多年未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双方的劳动关系失去事实基础,应当认定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用人单位不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待遇的责任。
律师建议:
遇到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解除事由出现起一年时效内及时提起劳动仲裁。
基本案情:
1985年9月,徐根荣被供电局(常山供电局)录用为农电管理员,签订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1993年12月31日。1993年3月,由于农电体制需要改革,决定辞退一批电管员,其中包括徐根荣。1993年5月起,徐根荣未到电管站上班,但双方未办理移交手续。1993年6月的工资徐根荣未领取,之后电管站停发了徐根荣的工资。2008年3月,徐根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以超过申诉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徐根荣不服仲裁委的裁决,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供电局围棋补足1985年9月至今的养老保险费,办理养老保险移转手续,向其支付双倍赔偿金,支付其1993年起的工资。
一审判决驳回徐根荣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劳动者长期未向单位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没有向劳动者发放工资、福利待遇等,虽双方未正式解除劳动关系,但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1993年徐根荣就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但其于2008年3月10日才申请劳动仲裁,显然已经超过法律固定的仲裁期限。双方互不履行权利义务已十五年。在此情形下,应当认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故徐根荣要求支付工资、保险待遇等无事实依据。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