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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学历应聘,还能要到经济补偿金吗?


发布人:吉利小叮当   发布时间:2017-01-23

  案情摘要:

  唐茂林在2002年向冠龙公司(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人事部门提交其毕业于县工业学院的学历证明复印件后,与冠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进入冠龙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冠龙公司的《员工手册》中载明,员工以欺骗手段虚报专业资质或其他各项履历,且一直对此采取隐瞒的态度,公司将予以解雇且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唐茂林在应聘时,伪造学历,与冠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唐茂林存在欺诈行为,冠龙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理有据。

  法院裁决:

  二审法院判决冠龙公司不支付唐茂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上海一曼律师事务所律师建议:

  劳动者应聘时应如实提供学历证明;用人单位在员工手册在入职时应经劳动者签名并注明日期。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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